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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之辨析
2015年07月14日 09:01 来源:《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武汉)2015年第2期 作者:贺祥林 叶昊 字号

内容摘要:否则就会片面化地言其国家层面追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这均与社会层面和公民个人层面无关,或者言其社会层面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这均与国家层面和公民个人层面无关,或者言其公民个人层面追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均与国家层面和社会层面无关。由此,唯有体型思维方法视当代中国人民为唯一主体并面对同一个整体的系统的核心价值观各内容要素或价值观单元,方可摆脱其思维短路之困,拓宽思维活路一条,并沿着这条思路去展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活力与魅力。如果人们认同四字式是最佳的表述形式,特别是认同现有24个关键字是当前必需甚至是急需,同时又认可增加24个关键字也是必需甚至不是缓需,并且遵循前文提出的实践思维方式,特别是内在其中的体型思维方法,以此导出的基本思路来把握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关键词:价值观;层面;关键字;要素;实践;思维;用语;公民个人;中国人民;学理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贺祥林(1954- ),男,湖北咸宁人,湖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暨高等人文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叶昊(1976- ),男,湖北英山人,湖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0级博士研究生,湖北 武汉 430062

  内容提要:“价值体系”就是人们基于实践以探索为前提,又回到实践以改造为着力点而创造出来并满足主体需要的现实系统,而且是三位一体的分呈:物质价值、精神价值、制度价值这三大价值类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个用语是一个全称性的规定,可是人们获知的则是社会主义精神价值这样一个独特的价值类型,因而只能归属到“社会意识”或“社会主义社会意识”之列。应当把先前使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个用语修正为“社会主义价值观体系”,才可使它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用语达到学理逻辑上的圆融,而不导致前也“核心”后也“核心”这种用语相悖以至难圆其说。求真务实、以人为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爱国敬业、创新争先;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诚信友善、团结互助——这是从深入“把握全”的取向,并且是对应于社会主义价值观体系的四大基本内容所作的凝练。实质就是确立其主体只有一个即当代中国人民,这决然不同于所谓“国家”、“社会”、“个人”之主体层面的切割分列。这就要求当代中国人民这个共同主体,全方位自觉培育和积极践行其所有的内容要素或每一个价值观单元,并在践行过程中使之良性互动而又充满活力。

  关 键 词:核心价值体系;价值观体系;核心价值观

 

  自中共中央先后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两个用语以来,理论及实际工作者对它们之间的关系都有探索和思考,其间不乏积极可取的意见,也有难于突破的困惑,乃至需要有学理逻辑上的澄明。我们认为,对于这个问题,应当本着一种求真精神与务实学风。在此,我们运用陈云同志提出的“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交换、比较、反复”[1]881这个著名“十五字诀”——实为一种方法论原则,来审慎修正并力求厘清这两个用语的关系,进而分辨相关关系问题。

  一、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之间两个前提性问题之辨

  第一个前提性问题是“价值体系”与“价值观”的关系需要从学理逻辑上加以分辨。依据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的原理——这是必须长期坚持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价值体系”与“价值观”尽管彼此之间有交合点,但从宏观上应当分别归属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当然,如同属于实践的唯物史观之基本问题的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的解决,需要运用实践思维方式来加以解决一样,对“价值体系”与“价值观”的关系问题的解决,也需要运用实践思维方式来迎刃而解。把握实践思维方式的基础是厘清实践范畴之内涵,如果实践的本质用欧化语言来表述,实践就是主体和客体之间能动而现实的相互对象化的社会活动;如果实践的本质用中国化语言来表述,那么实践就是人们(即主体)能动地探索和改造世界(即客体)的现实的社会活动。解决上述两个层次的关系,不可回避且必须运用“实践”的“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关系的原理来阐明。从实践思维方式运行的基本思维路径——基于实践“解释世界”或探索世界的思维路径(在先)与回到实践“改变世界”或改造世界的思维路径(在后)来看,前者就是基于实践的客体的主体化即内化,后者就是回到实践的主体的客体化即外化,前者就是追求真理,后者就是创造价值[2]。而且,创造价值必须以追求真理为前提,创造价值是追求并遵循真理的结果。“价值体系”就是人们基于实践,以探索为前提又回到实践,以改造为着力点而创造出来并满足主体需要的现实系统,而且这个“价值体系”是三位一体的分呈:物质价值、精神价值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制度价值这么三大价值类型。这三大价值类型虽然都是人们通过实践所获取的结果,但是只有“物质价值”和“制度价值”可归属为社会存在这个现实系统,而“精神价值”则是人们对通过实践而人化了的社会存在的现实系统的经验事实的反映,并又能引领社会思潮的观念形态,因而它只能归属为社会意识这个观念系统。

  这么说来,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个用语而言,它是一个全称性的规定,其中“价值体系”应该是社会主义物质价值、社会主义精神价值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社会主义制度价值的三位一体,而且是这三个价值类型的“核心”。可是人们获知的这个用语业已规定的基本内容则是:“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这些“思想”、“理想”、“精神”、“荣辱观”虽表述不同,但本质上实为社会主义精神价值这样一个价值类型,这只能归属到“社会意识”或“社会主义社会意识”之列,而且还不是其全部内容,只是属于社会主义社会意识中体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本质规定的内容,或是属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最重要的内容,从学理逻辑上最好是把这些基本内容专门性地归称为“社会主义价值观体系”,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是与之同属一大价值类型。质言之,这两个用语一旦作为一种独立的精神存在或精神价值,其所含内容都不归属为“社会存在”,只能归属于“社会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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