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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经济学研究法学
2015年06月02日 00:00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定国 字号

内容摘要:即使是已进入司法领域的案件,其审判资源的分配也是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来选择,比方,一般案件可走简易程序,快审快决,重大案件则由资深法官来审判,动用法院最大的审判资源,其背后就是有限资源的经济学分析利用,隐含着用较少较宝贵的司法资源来实现较大的司法效果。

关键词:经济学;法学;研究;正义;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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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现代社会的文明人而言,一些基本公民素质是需要具备的,比如说,要爱护公共物品,不随地吐痰,不在公共场所高声喧哗、吸烟等,看看,好多都是幼儿园就应该学会的基本行为规则,却成了社会终身教育的内容,在以考试分数论英雄的教育体制下,幼儿园教小学的内容,小学教初中的内容,初中教高中的内容,到了大学和社会上,又得教幼儿园的内容。可即使这样,依然还需要严明的法规约束,因此,许多城市都规定,随地吐痰要罚款多少,开车鸣喇叭罚款多少,开车朝窗外乱扔垃圾罚款多少,养狗不登记罚款多少,公共场所吸烟罚款多少……这些法规言之凿凿,可是真正要落地执行,又是难之又难。

  比方说,开车鸣喇叭,违者只需随意动一下手指,便按下了喇叭,对于执法人员来说,即使当场听到,违者也可矢口否定,除非你录下音来,而且确认这个喇叭声音是从其车上发出来的,否则不能处罚。法律是讲究证据的,如何取证,如何固定证据,如何确证,成了一道难题,即使像高科技能解决确证的障碍,就像确定酒驾一样,那也会遇到其他执行难题,比如警力有限,不可能在每条道路上布满警察,查处乱鸣喇叭者。因为有更多的更重要的保障交通通畅的事需要有限的警力去处理。

  为什么这些法规都明确制定了,但执行效果和执行力度并不理想呢,其背后就暗含着一个经济学上的重要分析基点即成本。法学是研究公平正义的,依法治国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经济学是研究效率的,是从“可以比较”所隐含的“相对性”出发,然后建立一个分析人类行为的理论角度,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资源有限,经济学就是要研究如何将资源配置到最需要最能发挥效益的地方去。

  为什么警察不全力赶赴每条道路上去对乱鸣喇叭者执法,这其中就采用比较的方法,暗含着相对性,有成本效益的分析,因为相对于这种执法而言,其他更为重要,更有效益,有比较才会有选择,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警力有限,需要将其分配到最能发挥效益的地方。违法必究固然重要,但就成本保障而言,难以百分百做到。这也是法律经济学研究的范围,如何应用有限的法律资源从而产出最大法律效益。

  法律经济学开辟了一门重要的全新领域,那就是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研究法学。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贝克尔是其中开创性的人物,他把经济理论运用于对人类行为的研究,把经济理论运用到过去同市场力量没有联系的领域,如社会学、政治学、人口统计学、犯罪学和生物学等,当然也包括法学,其《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影响深远。波斯拉也是法律经济学最重要的学者,他的《正义的经济分析》虽然是三十多年前出版,至今发人深省。其中被人引用最多的一句话就是:“对于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代价。”

  波斯拉分析了原始社会的法律为什么简单粗线条,比方说,一旦发生事故,不问动机,当事人要负全部责任,原因很简单,法律资源匮乏,更没有专职法律人员,操作越简单越好,而且一人犯错,全家及亲族受罚,这也是后来封建社会株连九族的原因。彼此受牵连,可以发挥监督纠举的作用,受牵连范围广,可达到吓阻的作用。以相对较少的法律成本,达到相对相大的法律效益,维护最起码的社会秩序,当然也是相对粗糙的正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从原始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资本主义社会和现代文明社会,法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律资源也丰富了许多,越来越细致科学,许多以前维护社会的条文不再适应,甚至是非正义的了,比如株连九族,这也是一个社会文明的进步体现。但是无论社会如何变化,有些基本的东西还是没变,如违法将受到惩罚,法律是维护社会正常运行的一个重要工具,既然是一种工具,就带有工具性,就可以运用经济学的成本和效益的观念加以分析。这背后就隐含一个最重要的观念,正义的追求是要付出代价的。

  对于正义的代价,许多人会不以为然,认为无论如何,正义是无价的,追求正义是要不惜一切代价。有些价值是不能用金钱来计算的,比如生命、爱情、自由等,是要不计代价慷慨以赴,这有裴多菲的诗歌为证,“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在一个封建专制社会,作为鼓舞人为自由正义事业而奋斗,甚至不惜生命的代价,固然可歌可泣,但是理性地用经济学思维来思考,其背后也隐含了可比较的成本效益分析法,也是有相对性的,爱情比生命的价格要高,自由又比前两者的价格高,身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追求价值更高的自由是当然的选择,两利相权取其重,于是,为自由正义的事业赴汤蹈火奉献生命而在所不惜。这个正义的事业值得以生命为代价,说明正义还是有价的,追求正义更是有代价的。

  当然,在一个正常的法治社会,人们不必时刻做出是否要舍弃生命的选择,众多的法律都是作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工具而已。微罪不举,是现代文明社会普遍接受的原则。这也就是,对于生活中的事情,如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更多是通过道德约束和教育来实行,而不用成本较高的法律资源。即使是已进入司法领域的案件,其审判资源的分配也是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来选择,比方,一般案件可走简易程序,快审快决,重大案件则由资深法官来审判,动用法院最大的审判资源,其背后就是有限资源的经济学分析利用,隐含着用较少较宝贵的司法资源来实现较大的司法效果。

  (作者系文化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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