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积极支持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少数民族政治参与制度与路径。
关键词:少数民族;权利;政治参与;比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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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积极支持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少数民族政治参与制度与路径。相比于国外比例制框架下的制度安排,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为各民族参政议政提供了坚实保障,具体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相关规定中。其中,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第十七条专门规定: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这表明在国家层面的民族政治参与中,全国少数民族代表的产生一是基于人口数量,二是基于聚居分布状况,三是确定了最低保障名额。也就是说,在多民族国家的国家事务治理中一个民族都不能少。
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第十一条中规定: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百分之五名额的权重增加,体现了国家和地方对于少数民族基层政治参与的重视和特别规定。
此外,还专门设立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十八条至二十三条),对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做出精细化安排,包括以聚居为条件;原则上以人口为基准,按照不同的标准确定名额;设立最低保障名额等。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这样细致的规定贯彻的是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对散杂居少数民族政治参与权利的尊重与保障。
从实质上来看,我国的少数民族政治参与是对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是以真正的民族平等为基石的,因而具有独特的价值与意义。
文章摘自:《民族研究》,2017年第2期。
摘编:高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