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以往的研究中往往要么“一笔带过”,先假定出一个哲学家马克思,对马克思法律专业学习兴趣和大量精力的投入视而不见,要么在研究中预设了一个青年马克思必然要走向黑格尔的历史情境,过分解读革命导师的“伟大光环”。二、“柏林大学法哲学建构”:未完成之法哲学分析马克思认为康德、费希特的有些论点因已经过去三四十年而显得过于陈旧,所以没有全盘接受。判定学生时期马克思从法学到哲学的“专业跨越”和“思想跨越”需要回答两个问题:一是康德、费希特的法哲学属于法学还是属于哲学?转向哲学的马克思从黑格尔法哲学到黑格尔哲学,并通过大量阅读、笔记和思考,完成了自己的哲学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
关键词:马克思;黑格尔哲学;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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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马克思的“跨专业”学习,国内部分学者似乎视为“理所当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解读。在以往的研究中往往要么“一笔带过”,先假定出一个哲学家马克思,对马克思法律专业学习兴趣和大量精力的投入视而不见,要么在研究中预设了一个青年马克思必然要走向黑格尔的历史情境,过分解读革命导师的“伟大光环”。这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作为一个具有“可塑性”的马克思初期思想的诸多演变可能,显然不符合历史分析和思想史研究实事求是的方法论。
一、观点澄清:一些关于学生时期马克思的基本事实
1835年,马克思从特里尔中学毕业,在其德语作文《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中表达了选择职业应遵循的指针是“人类的幸福和自身的完善”这样的想法。在波恩大学一年学习期间,马克思曾创作诗歌,但主攻方向是法学。他以极大的专注和热情学完了《法学全书》等法学课程,大部分课程得到了教授们“十分勤勉和经常用心”等类似评语。
1836年10月,根据父亲的意愿,马克思转入柏林大学法律系。在进入柏林大学后,马克思继续以极大的热情(马克思在家书中将父母的心比作“最仁慈的法官”)跟随法学大师学习法学理论。从学习时间跨度和教授评语中可以综合判断出,马克思为法学学习所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也包括耗费学生时期马克思大量精力和包裹梦想与野心的“柏林大学法哲学建构”。
二、“柏林大学法哲学建构”:未完成之法哲学分析
马克思认为康德、费希特的有些论点因已经过去三四十年而显得过于陈旧,所以没有全盘接受。但马克思依旧选用康德、费希特的法哲学做指导,论证自然法的哲学基础,希望从现代法本身引申出法哲学的基本原则,解构传统法哲学并试图建构新的法哲学体系。“柏林大学法哲学建构”的主要任务就是提出一个不依赖于具体经验的法学概念,然后在实际的部门法中研究其发展。马克思从先验的原则出发,通过哲学形而上的思辨逻辑推演实体法和程序法,但是他越写越感到困惑,越写越感到无法进行下去的痛苦。马克思的想法和行动以300页的法哲学草稿及将近24页的形而上学的导言《可莱安泰斯,或论哲学的起点和必然的发展》未完成而结束(至今一般被认为没有能够保存),如同马克思本人所说:“在实体的私法的结尾部分,我看到全部体系的虚假,体系的纲目近似康德的纲目,而执行起来却完全不是这样……”
不过,“柏林大学法哲学建构”之未完成可能并非马克思所认为的那样简单。哲学唯心主义还在当时的德意志占据一定统治地位的时候,或言之,法学还仅仅是被关乎“协调统治和自由”之必然性的正确法的整体支配的时候,相比较于法学,哲学更加重要。在这个领域,思想家们还没有掌握确实可靠的衡量标准用以区别什么是关于法哲学的真知灼见。或如马克思所判断的那样,法学研究对象的变动性无法通过旧的法权哲学思想加以巩固。
三、一次转向:法学到哲学的“专业跨越”和“思想跨越”
判定学生时期马克思从法学到哲学的“专业跨越”和“思想跨越”需要回答两个问题:一是康德、费希特的法哲学属于法学还是属于哲学?二是这一次转向到底是动态的持续过程还是一个相对短暂的由此及彼的过渡?
对于第一个问题。从学科分类和学科属性来判断,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包括中国在内,基本上都是把法哲学作为法学的一门课程。而西方哲学的研究视野下几乎无法回避康德、黑格尔、马克思以及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黑格尔就在《法哲学原理》中将法哲学明确界定为“一门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的科学”。因此对于第一个问题,更大的意义可能在于马克思试图通过以康德、费希特的法哲学来建立自己的法哲学体系的努力,以及通过刻苦钻研法学以追求科学世界观的热忱。这是对后来成为哲学家马克思追求真理精神的一种锤炼。
对于第二个问题。无论是在伯恩大学还是在柏林大学,马克思的学习重心都是法学,从法学到哲学的转向是一个过程持续,但同时受到关键事件的影响。正是在研究法学及法哲学的过程中,在“柏林大学法哲学建构”失败(马克思称之为“倒霉的作品”)后,马克思认为“没有哲学就不能前进”,继而转向了他眼中曾经的敌人——黑格尔哲学。马克思的这次转向黑格尔至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马克思开始全面认真关注黑格尔哲学以及其他哲学;二是从法哲学角度来看,从康德、费希特法哲学到黑格尔法哲学,这条逻辑进路并没有因马克思法哲学体系构建的失败而停止。相反,马克思在阅读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之后还在持续开展对法哲学的理论批判和理论发展。转向哲学的马克思从黑格尔法哲学到黑格尔哲学,并通过大量阅读、笔记和思考,完成了自己的哲学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
然而,马克思又看到了人们在通过康德、费希特哲学向现实本身寻找真正的自由观念时,实际涉及社会政治事务和现实问题的法学的“无能为力”。马克思觉悟到再用哲学说明法律,内容与表达需要通过“中介环节”的相互设置才能有可能维系法哲学的自组织体系,而不是装上沙子“硬塞”到“一个带抽屉的书桌”。
马克思放弃脱离尘世的主观主义,再把自己移交给自己曾反对过的“敌人”回到黑格尔概念性的理性主义,进而深入认识辩证法。马克思的哲学带有“批判”“扬弃”的品格和追求真理的科学精神得到了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提升和锤炼。否定的力量,自我否定,既克服又保留,扬弃,这些在后来构成马克思主义哲学重要概念的词语也因马克思的这次转向而凸显意义和价值,“批判的武器”因为有“法律之术”的磨砺而更加锋利。
马克思花费大量时间阅读谢林、黑格尔及其弟子的著作。在批判普鲁士专制法律中,他发现了阶级与法律的深层次关系。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完成后,马克思澄清了黑格尔认识论上的某些局限性,提出了在国家与法关系上更为深刻的见解,属于马克思的哲学理论开始真正的走向成熟。
(作者单位:华东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理论月刊》2019年第2期,中国社会科学网 阮益嫘/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