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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科斯定理和好的法律经济学
2016年03月21日 10:38 来源:《交大法学》 作者:杨曜 高薇 字号

内容摘要:内容提要:法律经济学是以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因此不可避免地受到经济学方法论的影响。本文从区分两个版本的科斯定理出发,尝试梳理不同经济学方法论的影响.本文的目的在于倡议一种好的法律经济学,一种结合经济学的抽象分析工具和法学基于经验主义的案例分析传统的法律经济学。二、两个版本的科斯定理在引言部分,我们区分了两个版本的科斯定理,分别是“真空世界的科斯定理”和“真实世界的科斯定理”。为何要将流行版本的科斯定理称为“真空世界的科斯定理”?因为该定理做出了一个几乎不可能在现实世界实现的假设:交易成本为零。三、两个版本科斯定理背后的方法论两个版本的科斯定理分别代表两种方法论。

关键词:科斯定理;方法论;法学;法律经济学;交易;案例;版本;影响;制度;解释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法律经济学是以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因此不可避免地受到经济学方法论的影响。而流行的经济学方法论却容易催生一种被科斯称为“黑板经济学”的学问。这种影响已经扩散和蔓延至法律经济学。本文从区分两个版本的科斯定理出发,尝试梳理不同经济学方法论的影响;并通过分析法学和经济学的不同之处,来重构法律经济学的发展道路。本文的目的在于倡议一种好的法律经济学,一种结合经济学的抽象分析工具和法学基于经验主义的案例分析传统的法律经济学。

   关 键 词:法律经济学/方法论/科斯定理

  作者简介:杨曜,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际服务贸易处主任科员。 高薇,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一、引言

  作为声名卓著的经济修辞学家和经济历史学家,麦克洛斯基写过一篇题为《好的老科斯定理和好的老芝加哥学派》的论文。①她眼中的科斯是一位英国的堂吉诃德,坚持以真实世界为研究对象,不懈地与“黑板经济学”这一风车作斗争。反讽的却是,广为流传的科斯定理是侧重逻辑演绎的产物。从经济学的发展来看,科斯定理的流行版本更受关注。但是这种关注却未能使科斯定理得到广泛的应用。原因之一在于经济学家更愿意处理一组变量,从变量中寻找因果联系,而不是分析一堆事实。从事实到变量的过程是一次抽象,经济学家对待这项工作很难说态度认真。比如界定经济行为中涉及哪类“交易成本”,经济学家往往通过“思维实验”来完成,而并非对某个具体的案例进行调查。因为这种对事实的坚持收效缓慢,如果一个经济学家要发表几百篇论文,那他所有的时间只能用于写作和修改论文。发表论文可以带来升职和声誉,对事实的调查只能使得理论一次次被证明是错误的,何者收益较高,一目了然。

  虽然科斯定理并未在经济学中获得其应有的地位,②但是却在法学界引起了轰动,甚至创造出了“法律经济学”这一新的研究领域。为什么一个经济学家的工作在法学界受到如此广泛的关注,并产生如此强烈的影响?杜珀瑞斯认为原因之一在于:“所谓的科斯定理违反了基本的法理学感情。”他写道:

  “非凡的思想——颠倒了传统认识的思想(Faber,1986:917)——常常是不能令法学家们称心如意的,因为他们通常更习惯于法学思想缓慢而渐进的演化。被法布尔称谓的科斯的非凡思想,无疑使很多学院派法学者着迷。从大体上来说,他们之所以着迷并不是因为他们发现了他的思想有说服力,而是因为这种思想似乎和他们的思想格格不入。科斯定理,正如一个评论家所述的那样,因为不符合学院派法学家看待这个世界的一般方法而使他们备感困扰。”(参见Gjerdingen,1983)③

  科斯定理对于法学而言是“非凡的思想”,因为它所提供的视角是前所未有的,如用损害相互性替代因果关系这样“离经叛道”的想法。但是黑板经济学的影响似乎也透过“法律经济学”这一学科传递到了法学界。巴尔金(Balkin)评论道,“在法学界传播得最不费力和行之有效的这种经济学分析是一种修辞学的、空谈的法与经济学”。④这是一个具有讽刺意味的趋势。科斯本人最反对的黑板经济学通过科斯定理影响法学界。而科斯本人则是一个具有法学论文写作风格的经济学家。法学界原本对案例无与伦比的热情逐渐褪去。特别是“法律经济学”,开始呈现出经济学界重理论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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