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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领导体制:变迁反思与新路径选择
2016年09月13日 15:00 来源:《教育理论与实践》 作者:冯晓敏 字号

内容摘要:通过对我国中小学领导体制的反思,得出体制自身陷入“内卷化”状态、对政策规定的过度信任与依赖及对学校“领导者”认识上的局限这三个因素是阻碍学校领导体制合理化的主要原因。“从领导者到合作领导机制”的变革将是我国中小学领导体制变革的新路径。

关键词:中小学;学校领导体制;领导者;合作领导机制

作者简介: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 邮编 210097 冯晓敏(1987- ),女,山西阳泉人,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教育领导与管理研究。

  内容提要:以校长负责制为主的我国中小学领导体制经历了由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到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再到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参与性和监督职能的变革过程。通过对我国中小学领导体制的反思,得出体制自身陷入“内卷化”状态、对政策规定的过度信任与依赖及对学校“领导者”认识上的局限这三个因素是阻碍学校领导体制合理化的主要原因。“从领导者到合作领导机制”的变革将是我国中小学领导体制变革的新路径。

  关 键 词:中小学 学校领导体制 领导者 合作领导机制

  标题注释:本文系无锡市北塘区教育局与南京师范大学教育领导与管理所合作项目“优质学校建设行动”(项目编号:1411022)的系列研究成果之一。

  中图分类号:G4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33X(2016)01-0025-04

  学校领导合理且有效的运行是促进学校发展的关键因素。近年来,伴随着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要求以及学校管理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学校领导体制作为学校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通过不断反思与变革进一步适应新时代对学校提出的发展要求。虽然当今学界对我国中小学领导体制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对普遍实行的校长负责制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但笔者认为仍有必要重新对其进行思考。2010年备受关注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正式发布,其中,“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再次被提及。基于此,笔者希望通过对我国中小学领导体制历史变迁的反思,找到其变革的新路径。

  一、对学校领导体制变迁的反思

  学校领导体制是指学校内部按照一定原则所建立的组织管理制度,是我国教育领导体制和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组织内部成员间特别是领导者的行为规范、权限划分等一系列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了一场包括教育在内的社会各领域的深刻变革。因此,学校领导体制唯有主动变革,才能进一步满足时代对学校提出的更高要求。然而,即使我们作出了很大努力促使学校领导体制的合理化发展,但其中所存在的问题仍旧阻碍着我们前进的脚步。例如,在教育实践中,现行的领导体制不仅让校长感到自身权力受到来自教育行政的强大束缚,而且让教职员工也感到自己并没能有效参与到学校的日常管理中。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制自身陷入了“内卷化”的状态

  政策与体制的形成与发展总是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作出调整。虽然我们总是需要通过体制改革带动实践现状的良性发展,但在相关的历史变迁过程中,体制改革本身不仅会具有一定的变革性特征,也会由于受以往体制惯性的影响而呈现出某种稳定性,甚至是守旧性特征。就教育领域而言,为了促进学校管理的良好运行,学校领导体制伴随着教育理念与实践的发展,也在逐步进行着自我完善。1985年5月国家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不仅肯定了教育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更在总结以往教育发展误区的基础上,明确了教育体制改革是推动我国教育整体改革的突破口。因此,一直以来,此政策文本都是教育体制理论研究与实践变革的重要参考依据。针对学校领导体制的改革与发展,之前也有相关政策文本对其进行了规定,但都只是出于初步探索,在实践中并未得到重视与实质性实施。因此,《决定》中明确指出要“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这不仅成为我国学校领导体制改革的又一推动性政策,更通过引发教育领导实践的深入改革,使得“校长负责制”能够真正在学校管理中开始施行。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与教育民主化的发展,有关对校长权力的合理制约和学校管理的民主参与问题在学校领导体制改革中越来越受到重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在发挥“校长负责制”的同时,要注意加强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第9部分再次提出:“中小学要实行校长负责、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参与管理与监督的制度……积极推动社区、学生及家长对学校管理的参与和监督。”近年来,为满足大众对优质教育的更高要求,学校变革再次成为了教育改革的热点问题,其中,有关学校领导体制的改革成为学校变革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对校长负责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相关政策也规定要加强对校长权力的民主监督等。

  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中小学领导体制的简要回顾可以看出,有关学校领导体制的改革一直在围绕“校长负责制”进行,可以说,学校领导体制发展史就是一部校长负责制完善史。由于强调校长作为学校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并能让学校向着更高的层次不断发展,因此,在具体实行过程中,这样的体制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校长个人的能力与素质,校长的办学理念会直接影响学校的发展,而这也就是为什么人们对“一个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有着普遍认同的主要原因。虽然校长负责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以往学校管理中存在的有关党政不分等种种弊端,也在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这一制度在实践层面的运行,体制自身所具有的弊端也逐步显现。为解决校长负责制在实行过程中所带来的问题,国家对校长负责制作出了如上文所呈现的有关政策方面的调整,即由最初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到后来的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再到近些年来不断呼吁的要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参与性和监督职能。然而,时至今日,校长负责制所存在的问题似乎仍未得到很好解决。肯尼斯·格根(Kenneth Gergen)在《社会构建的邀请》中曾提出,我们不要把自己禁锢于任何历史传统。当我们一起讨论、聆听新观点、提出问题、站在另一个角度考虑问题、在尝试之外进行探索时,我们就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世界[1]。站在常识之外看问题,最为重要的便是能够对已有的世界进行批判性反思。反观现有学校领导体制,我们总是徘徊在“校长负责制”中而没能跳出这一固定思维体系去思考。所以,无论怎样变革,都无非是体制自身的“内卷化”,即有体制变革内容的“增长”,而无体制变革本质层面上的“发展”,这也就是为什么不论我们如何调整,都无法从根本上消除“校长负责制”自身所固有弊端的原因。

  (二)对政策和体制的过度信任与依赖

  教育政策和教育体制在制定与确立阶段都不可能是随意进行的,而应内含对社会环境变化和教育发展要求的回应。但其一旦确立,则也将作为教育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教育改革起到或推动或阻碍的作用。具体而言,一方面,教育发展离不开教育政策和教育体制的保障与支持,因此,我们会普遍认为,教育政策和教育体制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教育实践的发展需求,有助于改善教育现状,也是应该被坚决执行的。然而,在具体的政策落实过程中,很多时候相关政策和体制的内容并不适合学校自身的发展要求。究其原因,教育政策只是对一定范围内的教育目标、措施、发展任务等作出规定,并不能做到对学校的具体教育改革实践作出明确而富有针对性的规范与引导。与此同时,教育体制是从较为宏观的层面对教育发展作出的相应规定。这样,教育政策和教育体制对教育实践的指导规范作用也就难免具有相对的有限性。然而,教育本身就是一项较为复杂的活动,需要实践工作者能够真正依据教育现实而不是拘泥于政策文本积极进行教育改革活动。具体到学校领导与管理领域也是如此,虽然校长负责制的提出为校长从事学校管理活动提供了一定的规范要求与制度保障,但政策文本对相关内容的规定仍停留在概括性的陈述上,从而导致了校长管理实践中的地位与责权始终无法真正做到有章可循。因此,校长在教育实践中既要依据相关政策与体制从事相关管理活动,又不能完全对其加以依赖,因为现实是多样的,而政策文本则是相对简要和宏观的;另一方面,教育政策与教育体制因涉及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和整体教育改革的方向和内容等,因此,其具有一定的宏观性与模糊性是不足为奇的。但正如詹姆斯·E.安德森(James E.Anderson)所言:“行政管理机构常常在内容广泛但含糊不清的法令下活动,这给它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留下了很大的余地。”[2]在学校管理实践中,校长负责制的模糊规定为校长领导与管理工作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但也使得部分校长在实践中将种种问题的出现全部归因于体制的不完善,而没有从学校自身积极行动的方面寻找问题解决的可能性策略。因此,对校长负责制的过度信任与完全依赖致使校长无法积极主动地探索学校自我管理的方式方法,从而影响了学校管理活动的改善与学校的变革发展。社会建构论主张通过对话与合作缓解冲突,而在日常的实践过程中,我们通常是将制定政策和设定监督体系以约束行为视作解决问题最为有效和可靠的方式,并由此形成了组织传统的处事方式与人们惯常的行为模式,而其也在无形之中对人们的实践活动产生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性影响。因此,当体制相对不完善时,我们仍习惯性地依赖于用已有的政策解决问题,却无法通过有效的自我协商改善教育实践。

  (三)对学校“领导者”认识上的局限

  大部分理论基于“伟人论”和“魅力领导”的视角,认为领导者的潜力蕴含于个人,且个人能力的高低是影响组织发展的决定因素。因此,作为传统意义上的学校领导者,校长在学校有关管理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甚至在很多时候是唯一的角色。当被问及究竟谁是学校的领导者时,我们绝大多数情况下很可能会毫不犹豫地回答是“校长”,并且认为这是无可厚非、无需争辩的,而这也就是为什么无论如何规定学校领导体制都跳不出“校长负责制”范围的根本原因。社会建构论认为,所谓的事实与真理主要来源于我们所在的社会关系。正因为大家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有着可以“共享的社会事实”,所以,我们会共同同意某个观点而排斥其他不一样的看法,而我们所同意的观点也便成为我们所认为的真理。由此可知,所谓的真理其实来自于传统文化与历史发展中。正如肯尼斯·格根所提出的,“科学事实可被看成不同群体的产物,而不是观察得到的东西。同理,将这个逻辑扩展,客观事物和事实并非个人思想的产物,而是集体传统惯例的产物。此外,科学无法提出各个学科通用的事实,因为所有的事实表述都是针对某一特定传统——它已深深植根于文化和历史中”[1]。就学校领导与管理而言,对校长惯常地位与作用的认识反映出人们普遍的领导观与管理观,这不仅由于深受长久以来科层制下人际关系的影响,而且也是由教育场域中不同主体对学校领导管理这一工作内容的惯常性思维方式所决定的。虽然在相关教育政策中都不断强调学校管理民主参与的重要意义,特别提出教师、家长、学生都是学校管理的参加者与监督者,但在教育现实中不难发现,其仍被理所当然地认定应由校长一人承担,其他相关主体在学校管理中所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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