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我国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流动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政策类型失真、政策要素失全、运作模式失范、保障措施失力与理论基础失实。完善我国县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流动制度的政策建议主要有把准政策类型、完善政策要素、规范运作模式、强化保障措施与重建理论基础。
关键词:义务教育;教师流动制度;现状;问题;对策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王昌善,重庆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重庆 400047;贺青梅,重庆师范大学 教务处,重庆 400047
王昌善,(1964- ),男,湖南邵阳市人,重庆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我国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流动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政策类型失真、政策要素失全、运作模式失范、保障措施失力与理论基础失实。完善我国县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流动制度的政策建议主要有把准政策类型、完善政策要素、规范运作模式、强化保障措施与重建理论基础。
关 键 词:义务教育 教师流动制度 现状 问题 对策
本文拟对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安徽省、广东省、辽宁省、浙江省、江苏省、山西省、河南省、陕西省、吉林省、江西省、四川省、福建省、云南省、湖北省、山东省、甘肃省、湖南省、河北省、贵州省、海南省、黑龙江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有关教师流动的政策文本及其相关调研报告进行系统分析,在全面把握我国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流动制度现状的基础上,试图深入地分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流动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流动制度的现状
1.政策类型
与国家宏观政策相一致,目前,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有关教师流动政策主要有支教与轮岗交流两类。
(1)支教政策。根据我们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有关教师流动政策的统计与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都建立了支教政策,支教方式主要有:1)跨区域对口支援。北京市、上海市、湖北省、江苏省、浙江省、四川省与河北省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了这种支教方式。2)优秀教师跨区域到农村支教。湖北省、广东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黑龙江省、山西省与甘肃省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了这种支教方式。3)县(市、区、旗)域内城镇教师定期到农村学校支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都采取了这种支教方式。4)县(市、区、旗)域内农村教师定期到城镇学校进修。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内蒙古自治区与吉林省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了这种支教方式。5)特级教师、优秀教师与骨干教师送教下乡。北京市、湖北省、浙江省、四川省、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河北省、贵州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吉林省、安徽省与甘肃省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了这种支教方式。6)紧缺专业教师、骨干教师流动走教。湖南省、吉林省、四川省、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黑龙江省与西藏自治区等8个省(自治区)采取了这种支教方式。此外,还有师范生到农村学校顶岗实习支教、新聘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支教三种方式①[1]。
(2)轮岗交流政策。根据我们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有关教师流动政策的统计与分析,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教师轮岗交流政策或者开展了教师轮岗交流试点工作。轮岗交流方式主要有:1)“大学区”内轮岗交流。辽宁省沈阳市、吉林长春市采取这种轮岗交流方式。2)学区或片区内轮岗交流。安徽省、浙江省、河南省郑州市、江西省、天津市、河北省、福建省、云南省昆明市与湖北省武汉市等9个省(直辖市)、市采取这种轮岗交流方式。3)教育联盟内轮岗交流。北京市东城区与西城区、四川省成都市、山西省晋中市、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辖下的市、区采取这种轮岗交流方式。4)县(市、区)域内轮岗交流。浙江省、重庆市、广东省、江苏省、陕西省、甘肃省、湖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天津市、西藏自治区、四川省、北京市、山东省青岛市与上海市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市采取这种轮岗交流方式。
2.功能目标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有关教师流动的政策,无论是支教政策,还是轮岗交流政策,其追求功能目标是一致的,就是要实现义务教育优质教师资源均衡发展,整体提升义务教育质量与水平,办更好更公平的教育。
3.运作模式
根据我们对25个已出台教师轮岗交流政策或者开展了教师轮岗交流试点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运作模式的统计与分析,上海市、辽宁省沈阳市、浙江省、重庆市、江苏省、河南省郑州市、陕西省、吉林省长春市、江西省、四川省、福建省、云南省昆明市、山东省青岛市、湖北省武汉市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对运作模式作出了不完整的规定,尚无规定的有安徽省、广东省、山西省、甘肃省、湖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天津市、西藏自治区、河北省、北京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4.保障措施
我们从薪酬待遇、职务(职称)晋升、聘用考核、评优评先、编制核定、岗位设置六个方面,把25个已出台教师轮岗交流政策或者开展了教师轮岗交流试点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流动教师保障措施报告如下:
(1)薪酬待遇。对流动教师薪酬待遇作出原则性规定的有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辽宁省沈阳市、浙江省、河南省郑州市、陕西省、江西省、四川省、福建省、山东省青岛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等16个省(直辖市)、市,但规定具体明确的仅重庆市与吉林省长春市,尚无规定的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职务(职称)晋升。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对流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具体明确的有天津市、重庆市、安徽省、广东省、辽宁省沈阳市、河南省郑州市、陕西省、江西省、四川省、甘肃省、湖南省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市。
(3)聘用考核。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广州市、浙江省、江苏省、河南省郑州市、陕西省、江西省、四川省、福建省、云南省昆明市、湖北省武汉市与山东省青岛市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对流动教师聘用考核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具体明确的有北京市、重庆市、广东省广州市、浙江省、江苏省、河南省郑州市、江西省、四川省、福建省、云南省昆明市、山东省青岛市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对流动教师聘用考核尚无规定的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4)评优评先。除宁夏回族自治区查不到相关资料外,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对流动教师评优评先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具体明确的有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安徽省、广东省广州市、浙江省、江苏省、河南省郑州市、陕西省、江西省、四川省、福建省、山东省青岛市、甘肃省与湖南省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市。
(5)编制核定。北京市东城区、广东省广州市、浙江省、江苏省、陕西省、江西省、四川省、福建省、山东省青岛市、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与西藏自治区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作出了实行(或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学校编制标准,并对农村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的规定,或者统筹使用区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规定。对编制核定尚无规定的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6)岗位设置。江苏省、陕西省、福建省、山东省青岛市、甘肃省、湖南省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等7个省(自治区)、市作出了统一(或逐步统一)县域内农村学校与城镇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并适当向农村学校倾斜的规定;北京市在一般学校和农村学校设立教师特聘岗位或农村特级教师特设岗位,鼓励和引导优秀教师到一般学校与农村学校任教;吉林省长春市为到普通校任课的教师设立教育局内部高级职称岗位,激励教师从优质校向普通校流动;上海市建立中学高级教师跨校评聘机制,引导城区学校、优质学校的中学高级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浙江省可在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岗位结构比例内,预留一定的中、高级岗位,专项用于评聘流动教师。对岗位设置尚无规定的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5.理论基础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没有对其中小学教师流动政策的理论基础作出阐释,但我们可以看出,它们都是将希望寄托在教师的“道德义务”与“利益出让”之上的主要依赖行政驱动的强制性的教师流动政策。
二、我国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流动制度的问题分析
1.政策类型失真
政策类型失真是指政策类型不准确。教师流动政策类型失真表现为:教师流动政策要么被缩水理解为单向的支教政策,要么被放大理解为全员的轮岗政策。长期以来,为了帮助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提高师资水平,我国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支教活动,支教成为了教师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教师流动不等于教师支教。合理的教师流动应该是区域内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城市学校与农村学校师资的双向流动,不仅包括了如支教那样由优质学校、城市学校的教师向薄弱学校、农村学校的流动和支持,同时也包括了薄弱学校、农村学校的教师向优质学校、城市学校的流动与进修[1]。教师流动也不等于全员轮岗。教师合理流动的目的在于实现区域内优质教师在各学校之间的均衡配置,它并不要求所有的教师都参与流动,只要求优质教师参与流动,若要求所有教师不分青红皂白地都定期参与流动,仅仅为了流动而流动,这不仅难以实现基础教育优质教师资源均衡发展的政策目的,体现出教师流动制度的优越性,也违背了学校发展规律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律,必将对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整体水平的提升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