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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教 看外国怎么做
2015年11月05日 14:54 来源:中国教师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澳大利亚建立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的一系列法律。

关键词:中国教师;澳大利亚;高等教育;学前教育;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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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建立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的一系列法律。例如,作为教育基本法的《澳大利亚教育法》,促进教育公平的《土著教育法》,旨在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的《教育和保教服务国家法》,保证教育投入的《学校援助法》、《高等教育支持法》和《高等教育资助法》等。

  此外,澳大利亚注重各级各类教育法律体系的细化和配套,不仅整体法律体系健全,保障每项教育活动有法可依,而且每个领域法律配套完整,如《高等教育支持法》又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审批法案和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审批法案。

  澳大利亚既通过建立国家教育标准对法律条款进行细化,又建立专门、独立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估教育法律的贯彻落实。例如,专门成立澳大利亚儿童教育和保健质量署,负责落实早期教育和保健服务国家质量框架。基于上文提到的法律体系,该机构对所有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国家评估和认证。评估分为5个评定等级,分别为优秀、超越国家质量标准、达到国家质量标准、趋向国家质量标准和需要大幅改善等。

  日本

  日本教育拥有完备的教育法律体系,教育基本法方面有《日本国宪法》中的有关条款和《教育基本法》;教育行政法规方面有《文部省设置法》、《文部省组织章程》、《教育委员会法》和《地方教育行政组织与经营法》;学校法规有《国立学校设置法》、《私立学校设置法》;教育人事法规有《教育公务员特例法》、《教职员免许法》等。此外,政府还颁布了一系列政令、省令和实施细则与这些法律相配套,使法律变得更加具体、明确,便于贯彻执行。

  运用财政拨款调控,实行财权、事权的统一,是日本教育行政管理的有力杠杆。日本实行中央与地方权力结合型教育管理体制,上级“要尊重地方管理教育的自主权”,上级对下级只能进行“指导、建议、劝告”。而为了使上级便于管理,这种看似无力的管理方式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得以强化。

  日本的教育人事管理内容包括教育长的选定、学校校长的考试和聘用,学校教职员编制审定,教师资格的审定、选招聘用,教师的业务考核、进修、晋升和调动等。这些权力都集中在文部省和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手中,而且都有明确的规定:教育委员由地方自治体的首长取得议会同意后任命;建立教育长的任命须得到上级承认的制度等。这种规定任期、三方制约的选任教育长的做法,使教育长不仅要对当地教育委员会负责,而且要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可以减少和避免地方主义、感情用事带来的对人的看法的片面性,利于把人选准、选好。

  德国

  德国的《基本法》中对教育的条款是德国发展教育重要的法律依据。作为联邦制国家,德国各州都有独立的立法权,联邦的《基本法》规定了联邦和州各自的职权范围,除了联邦法律外,16个联邦州还有自己的宪法。各州行使的主要是“文化主权”,各种类型的学校教育都属于州文教部的管理权限。

  以职业教育为例,德国关于职业教育的基本法律有3个,即联邦《职业教育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和《手工业条例》,此外还有《青年劳动保护法》、《企业基本法》、《实训教师资格条例》,以及各州职业教育法和学校法等。其中,《劳动促进法》规定了要为职业进修提供帮助及提供学习期间的收入、待遇等问题。

  德国《职业教育法》规定,18岁以下的青年必须接受高中或职业教育,各州据此制定具体法律法规,而且执法严格、力度大,原则是未参加职业培训就不允许就业。同时,规定的管理体制也给予学校和企业自主权,学校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调整培训时间和经费,甚至可以取消或改变一些以往公认的应在联邦一级加以处理的职业培训,政府一般不干预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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