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我国高校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应当借鉴美国终身教职制的有益经验,避免其实施过程中对缺乏内在动力的终身教职教师有效激励不足的弊端以及部分高校重科研轻教学和重成果数量的倾向。
关键词:美国;终身教职;预聘制;高校人事制度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蒋凯,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北京 100871
内容提要:终身教职制是美国高校最基本的教师聘任制度,虽然近年来遇到了挑战,存废之争日益激烈,但保护了学术自由,提供了工作安全,促进了共同治理,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教学、科研和服务业绩是候选人获得终身教职的关键因素,候选人的合作精神、学术政治等因素也会影响终身教职评审结果。我国高校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应当借鉴美国终身教职制的有益经验,避免其实施过程中对缺乏内在动力的终身教职教师有效激励不足的弊端以及部分高校重科研轻教学和重成果数量的倾向。
关 键 词:美国 终身教职 预聘制 高校人事制度
标题注释:本文系中美富布赖特研究学者项目(2014-2015年)的研究成果。
终身教职制在美国已有上百年的历史,是美国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核心和保护学术自由的重要途径。虽然终身教职制近年在美国遇到了严峻的挑战,存废之争日益激烈,但是它依然显示出强劲的生命力。本文通过考察美国八所高校终身教职制的运行状况,结合对美国高校教师和行政人员的访谈,以期客观揭示美国终身教职的价值及影响因素,为我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方法
为实现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或高水平大学、建设一流师资队伍的目标,国内部分“985”高校和“211”高校正在引进和建立终身教职制(tenure system)。北京大学近年对新聘青年教师实行预聘制(tenure track system),清华大学把人事制度改革作为学校综合改革的突破口,主要改革措施包括建立教师队伍分系列管理制度、实施教研系列教师岗位准聘长聘制度等。我国相关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促使终身教职制度建设从高校改革措施进入公众视野。
在美国,终身教职(tenure)既是一项学术聘任制度,又是一种学术聘任岗位。1940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将终身教职定义为:“教师或研究人员在试用期结束后应当获得永久性的或持续的终身职位,他们的服务只有在有充分理由如退休或财政危机等特殊情况下才能终止”[1]。终身教职制在美国已有上百年的历史,是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核心和保护学术自由的重要途径。美国几乎所有的四年制院校和部分两年制学院实行终身教职制。[2]获得终身教职的基本规则是,进入终身教职轨(tenure track)的教师受聘为助理教授,与所在高校签订周期通常为六年的合同,如在聘期内业绩达到要求并且通过评审,就可以获得终身教职并受聘为副教授;在中期评估中,如果助理教授业绩突出且评审结果优秀,则可以申请提前获得终身教职并晋升职称。终身教职是一种长期聘任岗位,不是职称;获得终身教职通常与职称晋升相连,但又并不必然挂钩,二者可以分开进行。个别顶尖大学只给教授以终身教职,其副教授仍属于预聘制教师或终身教职轨教师。对于终身教职制的实施,各校均有相应的规则和评审程序。在不同学校和不同学科,终身教职教师所占比例、预聘制教师获得终身教职的几率存在很大差异。近年来,终身教职制在美国遇到了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关于这一学术聘任制度的存废之争日趋激烈,部分高校取消了终身教职,有的州在着手取消终身教职并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与20世纪90年代以前美国学术界对终身教职制支持居多、异议相对较少的景象不同,目前对于终身教职制,不同的机构和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各自提出了支持或反对的理由。[3]哈佛大学前校长Bok支持终身教职制,同时指出在实施该制度过程中存在一些误区,如终身教职评审过于强调候选人的成果发表,综合性大学盲目仿效研究型大学的做法,导致教学受到忽视,科研成果数量繁荣和“泡沫化”。[4]Chait与合作者对美国终身教职制的现状和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指出虽然该制度面临许多问题,但尚未出现一种可以取代的制度。[5]Breneman从财政的角度分析了其之所以主张取消终身教职的理由,认为学术职业不应享有其他职业所没有的特权,高校应当更具有创业精神,应对市场的挑战。[6]鉴于终身教职制的局限和终身聘任后评审的兴起,近年美国学者开展了一系列关于终身聘任后评审的研究。[7]我国学者对美国终身教职制也做了相关研究。阎凤桥教授以美国为例,指出高校终身教职制既有保护学术自由的制度含义,也有提高效率和激励作用的经济含义,是制度与效率有机作用的结果。[8]王宝星、张斌贤教授分析了美国高校终身教职制的存废之争,指出该争议隐含了对教师学术自由权利的争论。[9]顾建民教授对主要西方国家的高校终身教职制进行了比较,分析了终身教职制的价值,探讨了美国终身教职制的争议和发展方向。[10]周作宇教授剖析了美国终身教职制的基本立场和面临的境遇,讨论了其对我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启示,指出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必须考虑大学组织的特殊性。[11]
整体而言,国内外关于21世纪以来美国高校教师和行政人员如何看待终身教职的价值以及终身教职授予的影响因素的经验研究并不多见。本文采用质性研究方法,对受访者进行深度访谈,并对所考察的高校关于终身教职和教师职务晋升的文件进行文本分析。本研究一共有17位受访者,其中教师15人(含学术管理者)、专职行政人员2人。15位受访教师的基本情况为:按系列分,包括终身教职教师13人、预聘制教师1人、非终身教职轨教师1人;按职称分,包括教授7人、副教授6人、助理教授1人、讲师1人;按职务分,包括校领导1人、前校领导2人、前院长1人、系主任1人、前系主任2人、无行政职务教师8人;按学科分,包括理科教师3人、工科教师3人、社会科学教师7人、人文学科教师2人。本研究的17位受访者来自马萨诸塞、纽约、康尼狄格、阿拉斯加四个州的八所高校,包括六所研究型大学(I、II类)、两所普通四年制院校(均为州立大学),公立、私立大学各四所。所有这些高校都实行终身教职制,其中七所高校给副教授授予终身教职,一所高校仅给教授授予终身教职。
二、终身教职的价值
终身教职制是美国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核心。虽然过去20年终身教职在美国遇到了挑战,但是这种制度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保护学术自由
终身教职制源于对学术自由的保障。1915年,随着以保障学术自由为宗旨的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成立终身教职制正式确立。为了追求真理,高校教师须拥有在课堂内或出版物中负责任地表达自己专业观点的自由。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力推终身教职制,以此作为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障。没有终身教职做保障,学术自由就非常脆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Shils指出,终身教职的首要理由是保护学术自由,其次是给学者提供工作安全。[12]
尽管对学术自由的理解存在较大的差异,受访的13位终身教职教师一致认为终身教职保护了学术自由。其中,曾先后在同一所顶尖大学担任核心校领导职务的两位受访者不约而同地指出,学术自由对大学必不可少,终身教职制度形成后,保护了学术自由,学校不能因为领导者个人倾向或外在压力就轻易解雇一位终身教职教师;在麦卡锡主义时期和越战时期,学术自由受到攻击,许多学者权益遭到侵害,麦卡锡主义和越战结束后高校教师愈加珍惜学术自由,认同和支持旨在保护学术自由的终身教职制。一位曾任系主任多年的教授指出:“终身教职是保护学术自由的有效工具。如果没有终身教职的保护,学校任何时候都能解雇一位教师。”其他几位受访的终身教职教师谈到,终身教职保护了教师的学术观点,特别是保护了与主流观点不一致但方法正确的教师和从事政治、种族、性别、环境等敏感问题研究的教师。
聘任方式、系列和资历不同的教师对终身教职保护学术自由作用的理解差异悬殊。受访的预聘制教师谈到,终身教职保护了有终身教职的资深教师的学术自由,但是不能保护没有终身教职的资历较浅教师的学术自由,受访的终身教职教师中也有1人提出了相同的观点。与之相仿,受访的非终身教职轨教师认为,终身教职保护的是终身教职教师,没有保护其他教师,并且没有谁和哪种制度保护了非终身教职轨教师的学术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