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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股份制模式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2015年11月12日 09:33 来源:《中国高校科技》2015年第08期 作者:王慧 字号

内容摘要:近年来,高校科技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在学校日常工作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对提高学校整体科技研发水平,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深化校企合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股份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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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高校科技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在学校日常工作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对提高学校整体科技研发水平,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深化校企合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必须借助一定的模式和途径来实现,好的转化模式能有效降低科研资金投入,降低转化风险,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利用效率,激发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中介组织结构、企业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作积极性。股份制作为近年来已被实践证明为较理想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在加快推动高校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股份制模式的理论和实践充分证明,股份制是解决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面临的资金、利益、风险、经营机制等问题的有效途径,深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股份制模式对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利用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缩小与世界发达国家差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高校 科技成果转化 股份制模式

  1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运用股份制模式的意义

  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与企业合作联合组建股份公司,高校以技术、人才入股的方式在公司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并以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入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通过股份制运作,可以有效突破部门、行业、地域限制,实现高校与企业、科研院所在人才、技术、资金、资源等方面的有效配置,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效益的最大化。同时,通过高校与企业合作建立股份制运营模式,有利于双方建立更加紧密、长久、稳定的合作关系,不仅有利于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的深入发展,还可以建立科技成果开发转化工作的长效机制。具体来讲,股份制模式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1 股份制模式能够有效降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和资金不足问题

  高校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往往具有高风险、高投入、长周期、高成本特点,需要有一定的资金作为支撑。由于我国高校科研工作运行体制机制上的制约,目前高校在科研投入上明显不足,特别是在中后期科研成果转化上的资金更加匮乏,严重阻碍了一些科研项目尤其是一些前景较好,经济效益较为可观的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市场化进程,客观上造成了我国的科技成果产业发展规模较小,缺乏较强的国际竞争力。通过股份制模式,企业可以以发行股票的形式向社会进行融资,可以在短期内获得迅速融资从而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此外,高校通过股份制模式不仅可以吸引企业、风险投资机构、社会中介组织或个人参与投资,能够有效降低科技成果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还可以进一步优化高校和企业等合作双方的要素组合,为加大科研投入,提高科研工作水平提供充裕的资金保证。

  1.2 股份制模式有利于做到产权明晰,并有效解决合作各方在权益利益分配上的矛盾

  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由于体制机制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科技成果参与各方在产权界定归属、投资形式、利益分配等方面面临着一些难以解决的矛盾和问题。由于产权不清晰、资产增值性质难以确定、各方合作权益利益分配方式形式难以协调,高校与企业等合作方在心理、思想上对双方合作的稳定性、长期性缺乏安全感,进而会影响到双方工作的积极性和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的深入推进。股份制作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组织形式,它的突出特点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营规范和管理科学。它适应了市场经济下企业管理运营的基本要求,做到了企业管理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保证了企业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长期以来,在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工作中,由于产权关系不明确,所有权与经营权混合在一起,严重制约和影响了高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和科研成果转化率。通过引入股份制模式,高校与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按照合作协议约定,以科技成果入股,不仅可以成为企业资产的所有者,而且还可以按照持股比例获取一定的分红。这样就把高校、企业、科研人员等合作各方的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有效激发了各方的合作积极性,为提高科研成果质量水平,加快高校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具体到高校来讲,股份制模式不仅可以有效解决高校科研经费不足的难题,高校科研机构和人员还可以获取一定的报酬。对企业来讲,通过股份制模式,借助在资金、设备、管理方面的优势参与到高校科研成果转化运营之中,不仅可以提高自身科研团队的整体实力,还可以把最新的科研成果运用到产品生产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

  1.3 股份制模式有利于加大对高校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由于我国高校科研工作体制机制还不完善,近年来,一些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发生的侵权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影响到高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和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以及科研成果转化的权益和价值。在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开展中,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健全,作为科研成果、专利技术提供者的高校和作为科研成果、专利技术需求者的企业往往会因为双方权益、利益分配的不同产生一些矛盾和纠纷,最终影响到双方合作的顺利开展。同时,由于高校科研工作激励机制不完善,一些在科研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得不到应有的报酬,大大影响到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股份制模式下,高校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权益和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自身价值能够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他们往往以自身的技术知识入股到企业中,不仅参与企业管理经营,还可以取得可观的分红收入。因此,在股份制模式下,高校既可以体现自身的无形资产,保护发明专利、科研成果等核心技术,还可以加强高校与企业、金融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的联系合作,加快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商业化进程。

  1.4 股份制模式有利于健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在股份制模式下,高校以其自身的技术入股,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平等参与企业管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进程,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直接进行参与。股份制模式有效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权益分配,保证了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独立的生产经营权,能够使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在高校、其他合作组织的参与、帮助、监督下有效开展工作,实现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2 股份制模式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高校作为科技研发的重要场所,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股份制模式开展时间不长,在运营过程中难以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1 高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的规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股份制试点工作中,企业往往重视对机器设备、厂房车间等有形资产的评估,而对技术、人才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尚不规范。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股份制试点下,很多企业不能对高校科研水平和科研成果做出科学规范的评估,致使在双方合作中往往由于被低估作价而以很小的参股比例参与到企业管理中,从而失去了合作的最初目的和意义,影响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进程。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看,科研成果、发明专利、重大专项等作为无形资产的核心部分,无论对企业发展,还是对促进国民经发展和国家整体科研水平的提高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因此科研成果、专利技术等在资产评估中不应被低估,而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反映其价值,更好地发挥其在企业运营中的作用。在上世纪90年代初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股份制公司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入股企业的作价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五分之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对知识科技的重视,国家科技部、发改委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中将专利技术、科技成果在企业中的参股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这样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股份制合作中的技术参股比例明显高于一般股份制企业。

  2.2 股份制下科技成果转化产权关系有待进一步明晰

  当前,我国高校虽然与企业、金融机构等单位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股份制合作模式,但从目前情况看,科技成果转化的股份制仍然以高校为主,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地位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经营管理中出现一些问题。股份制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产权关系明晰性的特征决定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要完全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政府机构或其他部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直接干预,而是只能提供政策法律等宏观层面的引导管理。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股份制模式下,高校以技术、专利等入股企业,应在行政关系上完全与高校脱离,股份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再受高校的干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同时也不得担任或兼任学校的行政职务,企业与高校不再是领导与被领导,上级与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但目前由于受体制机制和原有思想观念等因素的制约,政府部门或高校有关机构职能转换还不到位,股份制企业的管理方式还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影响,在涉及到的一些项目审批、立项、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等程序上受到政府或学校行政部门的影响,对股份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运行效率带来了不利影响。

  2.3 股份制企业的机构和人员设置结构不合理

  目前,在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的股份制企业运作模式下,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高校的影响,企业很多管理人员是由学校任命的,这些人员还在学校兼任不同的职务。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企业在市场意识、风险意识、组织管理等各方面的专业化运作要求。此外,由于受高校传统行政思维或观念的影响,企业中的很多年优秀人才不能及时发现和吸纳到公司管理层直接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市场经营管理中,造成了人才资源的流失和浪费,没有真正发挥出股份制公司的经营管理优势和营销优势,不能将高校的技术优势和企业的管理经营优势有机融合。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高校科技成果在股份制企业中的转化和产业化、商业化进程。另一方面,随着股份制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需要从社会上招聘一批员工充实到企业中,这就在客观上造成股份制企业具有学校教职工和社会人员两种编制的独特现象。学校人员可以享受学校与企业的双重待遇,公司编制人员虽然也可以获得企业内部岗位、职位、专业技术晋升等,但与学校编制人员相比他们在心理、思想上往往具有一种不稳定感,进而影响到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 股份制模式下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及建议

  3.1 加快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股份制试点扩大工作

  实践证明,股份制合作是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模式。股份制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遵循了企业发展的特点,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高校、企业应根据经济科技发展要求,深化双方合作,精心挑选一批基础较好、发展前景广阔的科技成果,借助股份制模式吸纳社会资本力量加入到企业发展中,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进度。

  3.2 建立专业评估机构做好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

  股份制试点工作的关键在于做好对企业产权结构的重组和调整,这就需要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下股份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企业资产、产权进行科学评估。目前,技术已经作为一种商品进入市场,并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高校作为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场所,拥有一批重大的科研项目和先进技术。这些先进技术和重大科研项目只有通过权威部门的科学规范的评估,将无形资产转化为服务经济发展的社会财富才能真正体现高校科研工作的价值和地位。如何确保对这些科研资产进行科学评估,确保这批国有资产不流失,无论对高校还是对国家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资产评估工作刚起步发展不久,在评估人员专业素质、评估方式和标准上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模式,加快组建专业化的资产评估机构,强化人员培训,制定完善相关评估政策法规和评估方法标准,对高校科技成果、重大科研专项等无形资产做出科学规范的评价,为高校以技术入股参与企业股份制合作管理创造积极条件。

  3.3 进一步明晰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股份制企业产权和制衡机制

  产权明晰作为股份制企业的主要特征,通过明晰产权关系不仅有利于企业的自主经营,而且还可以加强企业的自我约束,这种约束不是通过外部的行政干预来实现的,而是通过企业内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相互制衡来实现的。这样在企业内部经营权、所有权与股权三者是相互分离又是相互联系的。这种相互制衡机制的意义在于既可以实现政企分开,理顺企业与管理部门的关系,又可保证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3.4 股份制下要实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优势的有机统一

  随着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股份制模式试点工作的扩大,目前该模式已在全国近百家知名高校推广实施,并由此培育产生了一批较为知名的股份制公司,如清华同方、北大方正、浙大网新、工大高新等知名公司,但从目前运营情况下,这些企业还未真正从根本上摆脱受高校直接管理控制的约束。高校应通过技术入股参与企业管理,而不应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要把企业中那些懂经营、会管理、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强的人才充分挖掘安排到企业的重要岗位,为企业健康长远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此外,对高校中那些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科研人员或高级技术人才也可以通过签约、脱岗等方式吸纳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对合作企业、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以入股方式吸收为公司股东,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参考文献:

  [1]胡剑峰,任海波.中国高等教育[J].2011(12):12~13.

  [2]周亚庆,许为民.科技成果转化的股份制模式探讨[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9):55~56.

  [3]周亚庆,许为民.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与对策——基于环境的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2 (3):23~24.

  [4]刘筱鸥,胡承波.论项目管理在高校科研管理中的应用[J].科技信息,2011(2):357~358.

 

  (作者单位: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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