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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武干部任免有法必依 ——湖北省襄阳市军地规范基层专武干部任免权限和程序的一段经历
2014年02月10日 07:00 来源:《解放军报》2014年02月09日 作者:黄传炳 陈银德 王 宇 字号

内容摘要:由于专武干部任免的规定平时涉及不多,加之企业人员变动快,导致少数企业领导不熟悉规定,片面认为专武干部属地方编制,选拔任用应当由地方办理,忽视了县级人武部参与考察和任命的要求。根据《关于基层人民武装部机构设置、干部配备原则等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9]2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任免权限和程序是:部长、副部长的任免,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商所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提名,组织部门、人武部门共同考察。其他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与所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共同协商,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审批,以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的名义任命,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

关键词:人民武装部;任命;人武部;干部任免;街道党工委;选拔;地方组织;职能部门;备案;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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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图 仓小宝)

  1月中旬,湖北省宜城市7名专武干部推荐人选,经市人武部和地方组织部门共同考察,报经宜城市委审批后,由人武部两名主官任命,正式走上武装工作岗位。去年年底以来,襄阳市军地依据相关法规,共同规范乡镇(企业)专武干部任免程序,使基层专武干部考察任免工作步入正轨。

  去年10月下旬的一天,襄阳军分区政委龚世忠到一个大型国有企业检查民兵工作时,发现这家企业武装部原部长已调离岗位,而新任专武干部是个新面孔。经询问得知,企业原武装部长是名业务骨干,因业绩突出已被提拔重用。企业在未向辖区人武部请示的情况下,任命了新的武装部长。

  龚世忠对此不禁在心里打了一个问号。按照规定,调整专武干部须经县级人民武装部与同级地方党委组织部联合考核,报地方同级党委批准,人武部军政主官任命,并报军分区备案。为什么会出现新面孔?此事引起军分区党委“一班人”的关注,要求军分区政治部会同地方组织部门赴各县市和企业调研。

  调查发现,个别企业任免专武干部程序不规范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对政策规定不了解。由于专武干部任免的规定平时涉及不多,加之企业人员变动快,导致少数企业领导不熟悉规定,片面认为专武干部属地方编制,选拔任用应当由地方办理,忽视了县级人武部参与考察和任命的要求。二是个别县级人武部不注重及时与地方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在去年年底召开的襄阳市委常委议军会上,规范专武干部选拔任命程序成为一个重要议题,军地领导达成共识:专武干部任命的政策规定,对于加强专武干部队伍建设、确保武装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必须抓好贯彻落实。

  会后,军地联合印发《襄阳市专武干部选拔、使用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撤销、合并基层武装部或者裁减编制员额;军地共同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选拔任命专武干部,明确录用条件、年龄、程序等内容。军地还对专武干部的兼职、提升、交流、安置、请销假等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各县级人武部利用国动委会议、议军会、军事日等时机,向地方党政领导宣传政策规定,主动加强与地方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

  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军地共同在全市进一步规范了专武干部的任免程序,促进了基层武装工作的开展。

  根据《关于基层人民武装部机构设置、干部配备原则等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9]2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任免权限和程序是:部长、副部长的任免,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商所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提名,组织部门、人武部门共同考察,报县(市、区)委审批后,以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的名义任命,并报上级军事机关备案;其他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与所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共同协商,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审批,以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的名义任命,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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