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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煜: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缺失和监管缺位
2016年11月03日 09:1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金煜 字号

内容摘要: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出现的两个现象值得关注:快速扩展和回报下降。1.鉴于互联网金融快速扩展到购物支付、金融信息提供和投融资新产品开发等领域,我们建议需要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协调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和监管。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与潜在风险当前,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出现的两个现象值得关注:快速扩展和回报下降。二、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的共识与理论研究的缺失尽管还存在大量的分歧,但是基于对金融部门研究的结果,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存在一些共识。三、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建议:规范、监管与系统风险防范鉴于互联网金融快速扩展到购物支付、金融信息提供和投融资新产品开发等领域,我们建议需要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协调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和监管。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银行;回报;扩展;金融部门;研究;需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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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出现的两个现象值得关注:快速扩展和回报下降。

  传统的银行和金融中介大量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如果互联网金融潜在风险暴露,将扩展到整个金融行业中。

  “创造性毁灭”不一定是有效率的,比如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企业家涌入这个新兴部门,由于缺乏制约、协调和规范,导致大量资源浪费。

  严格的规范和有效的监管将是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的基础。

  中国银行体系较为稳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我约束应该由银行部门发起,协调执行,这是对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结实的支持。

  政策建议:

  1.鉴于互联网金融快速扩展到购物支付、金融信息提供和投融资新产品开发等领域,建议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协调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和监管。

  2.鉴于互联网金融在快速扩展后回报下降,建议建立行业规范和竞争约束,而银行等金融中介部门应该起引领作用。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与潜在风险

  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出现的两个现象值得关注:快速扩展和回报下降。一方面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其中既包括实体分支行的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的新增业务,又包括由非金融机构设立的金融创新业务,同时也存在缺少监管的影子银行业务;另一方面,在初创期互联网金融提供高回报后,产品往往无法持续为投资群体提供与风险对应的超额回报。虽然没有出现集体性的违约,互联网金融快速扩展、产品回报下降形成的潜在风险,可能导致未来金融危机出现。

  以史为鉴,网络型的创新与发展通常在经历了一个“镀金时代”后导致潜在风险暴露,比如作为重工业的命脉,美国在1860-1920年代出现金融铁路网络发展的黄金时期。这导致了美国财富突飞猛进,数百万移民来到美国。但是潜在的问题包括过度进入和竞争,铁路网络标准不统一。这些都造成了资源浪费,结果大量铁路公司倒闭,这也是1893-1897年那场严重的经济衰退的原因。而铁路发展黄金期的结束,也恰恰是1920-1930年代大萧条的开始,从此,美国由自由放任的经济向有更多的监管、干预经济转型。

  虽然互联网金融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是其发展过程中同样出现了过度地进入和竞争,以及缺乏规范性。特别是在出现大量影子银行后,传统的银行和金融中介承受竞争压力,回报率下降导致银行也大量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这导致了如果互联网金融潜在风险暴露,将扩展到整个金融行业中。

  二、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的共识与理论研究的缺失

  尽管还存在大量分歧,但是基于对金融部门研究的结果,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存在一些共识。首先,银行存在的价值不仅仅提供了流动性,而且能够分辨项目的特征,以及监管项目的运行。所以结合传统的银行实体的分支机构和互联网的金融,可以提供更完善的投融资服务,带来更优质的金融产品。其次,完全的互联网金融,可以降低设立实体分支机构的成本,理论上可以获得更多利润,并且可以与投资者分享这部分利润,从而为投资者提供具有更高回报的产品。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缺乏规范和有效的监管,所以存在逆向选择(比如,高回报的金融产品隐含着高度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和道德风险(比如,互联网金融平台没有激励在销售了其金融产品后,进一步监督投资项目的运行)的问题。所以,严格的规范和有效的监管将是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的基础。

  商业金融界、学术界和政府部门普遍意识到互联网在提供支付便利、共享投融资信息、开发高回报金融产品等一系列方面的创新能力。但是对这种创新能力还缺乏理论研究,这也是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难以规范的重要原因。由于金融部门是一个复杂的、相互关联的风险控制体系,当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运营模式出现后,对原有体系的冲击和影响需要有周密的思考和研究,才能防范隐含的系统风险的暴露。而经济理论对网络经济内个体间的相互影响,风险在网络中的传导,以及网络系统的稳定性(或者崩溃条件)的研究还只是刚刚起步。

  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经济学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新古典的范式中,应该扩展研究思路,特别是应该深入研究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的“创造性毁灭”理论。熊彼特在他的著作《经济发展理论》中指出,任何创新都会吸引大量企业家进入新兴部门,这会对传统部门产生负面冲击,甚至是毁灭传统的部门。但是“创造性毁灭”不一定是有效率的,比如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企业家涌入这个新兴部门,由于缺乏制约、协调和规范,导致大量资源浪费。

  三、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建议:规范、监管与系统风险防范

  鉴于互联网金融快速扩展到购物支付、金融信息提供和投融资新产品开发等领域,我们建议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协调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和监管。中国现有的一行三会体系并不一定适应规范和监管互联网金融。一方面,由于一行三会各自的体系相对独立,而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跨越银行支付、理财服务、证券投资和保险产品购买各个领域,相对独立的监督体系缺乏协调性。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服务和产品领域中有大量的创新,对这些创新的规范需要更多专业知识和信息。为了防范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需要设立独立的机构,在人民银行直接领导下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游戏规则,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活动。

  鉴于互联网金融在快速扩展后出现的回报下降,我们建议建立行业规范和竞争约束,而银行等金融中介部门应该起引领作用。与一般的工商业部门不同,研究发现金融部门吸收了大量的风险,所以需要保持一定的超额回报(skin in the game),否则会导致道德风险。而一旦道德风险在整个金融部门中传递,那么金融部门就失去了实体企业项目的筛选和监管功能,这不仅仅形成金融危机,而且会进一步导致经济衰退。为了防止这种风险的出现,不仅要依靠监管部门的规范和监管,更需要互联网金融部门形成自我约束。由于中国的银行体系较为稳健,所以这种行业自我约束应该由银行部门发起,协调执行,这是对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结实的支持。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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