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财新网】 (记者盛梦露汪苏实习记者罗瑞垚 )贫困县制度终于走到尽头,替代它的将是落实到户的“精准扶贫” 。但“贫困县”制度画上句点,并不意味着“扶贫”的终结。
关键词:贫困县;扶贫;制度;资产收益;贫困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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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记者 盛梦露 汪苏 实习记者 罗瑞垚)贫困县制度终于走到尽头,替代它的将是落实到户的“精准扶贫”。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下称《决定》)全文发布,并再次重申到2020年,“中国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将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的目标。同时,《决定》还提出一套综合性的实施方案,其中不乏创新之举。
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的统计监测公报数据,中国仍有7017万人属于现行标准下的贫困人口。该标准为年人均收入2300元(2010年不变价)。在实际中,该数字每年还会随物通胀等因素调整,如2014年就为2800元。
确定“扶贫开发重点扶持县”,曾是中国扶贫开发的重要手段之一。1986年,中国第一次确定了331个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后改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后经三次调整,目前全国共有592个国家级贫困县,全部分布在中西部地区。
确定贫困县的初衷,是引导政策、资金等向贫困县集中。但长期以来,因“贫困县”头衔带来的政策利好和转移支付资金可观,让许多地方干部即使接近脱贫,却仍不愿“摘帽”。
2012年,湖南省新邵县在一处LED政务电子看板上,甚至还打出“热烈祝贺”新邵县被纳入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标语,引起一时热议。
为了使“贫困县”制度的退场平稳过渡,《决定》提出,在“重点县”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国家原有的扶贫政策仍保持不变,并抓紧制定“攻坚期后国家帮扶政策”。
目前,一些省份已陆续公布了各自辖内贫困县的“摘帽”时间表。如贵州省提出,到2018年实现全部贫困县摘帽;湖北省和河南省则表示,省内所有贫困县在2019年实现总体脱贫。
但“贫困县”制度画上句点,并不意味着“扶贫”的终结。
中国人民大学可持续发展高等研究院副院长汪三贵告诉财新记者,取而代之的将是“精准扶贫”,这意味着准确识别贫困人口在哪儿,实现“钱随人走”,而非把扶贫工作局限在一地一县范围之内。
“精准扶贫”怎么做
汪三贵认为,贫困县全部摘帽这一目标是可实现的。但即使实现,也不完全等于“全面脱贫”。因为要实现“精准扶贫”——将贫困人口识别出来,仍存在比较大的技术挑战。
汪三贵告诉财新记者,目前全国的贫困人口数量,是国家统计局根据收入、消费支出,在不到7万人的抽样中,调查推估出来的数据。而这与精准扶贫所要求的识别方式所产生的结果,可能存在一定落差。
据汪三贵了解,基层农村多采用“民主评议”──即由村委会和村民群体共同商议决定的方式来识别贫困人口。在此模式下,除家户收入因素外,村民们在进行评估时,还可能会考虑各家庭的医疗支出、教育负担等因素。汪三贵认为,实际需要扶贫的人口,可能比当前推算出来的7107万更多。要全面脱贫,必须扩大扶贫的覆盖面。
为此,《决定》提出了一套综合性的扶贫举措。《决定》称,5000万人左右的贫困人口,将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支持、医疗救助等措施实现脱贫,其余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则实行社保政策兜底脱贫。
汪三贵表示,《决定》在各个方面都提出了新的措施,扶贫的重点措施,在于以产业发展等中短期刺激增加创收。此外,教育、医疗扶贫,则是从人力资本角度,着眼于长远发展能力。
探索“资产收益扶持制度”
在诸多创新举措中,《决定》提出的“资产收益扶贫”,尤其引起注目。
所谓的“资产收益扶贫”,即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部分支农资金,以投资招标的方式形成资产;再将其股份化并授予贫困户,以增加贫困人口的财产性收入。
那么,农村可化作扶贫资产的资源有哪些?
《决定》提出,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的“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而这些资产,可由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统一经营。
此外,《决定》还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其他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托管、牲畜托养和吸收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带动贫困户增收。而在贫困地区进行的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则赋予土地被占用的村集体股权,让贫困人口分享资源开发收益。
这一系列“资产收益扶贫”的探索措施,是首次在中央层面的扶贫政策中被提出。但资产收益扶持制度并非横空出世。在2013年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就曾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此后,各地便陆续展开了“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的试点工作。曾多次到地方上,参与国务院扶贫办所组织调研的汪三贵认为,这一举措,有望促进土地确权、集体产权重构等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他还称,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资产收益扶持制度”后,将在更大范围内促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在各地,由于资产来源和收益分配的方式不同,具体的注资与股份分配方案也略有差异。如在四川,主要是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部分支农资金作为资产来源;而湖南的方案,则还有扶贫办、企业等注资加入。在收益分配上,四川省提出,将资产收益以“贫困优先股”“贫困户股份”等方式,倾斜提供给贫困户。也有地方是由村集体、合作社、村民等三方,以各占一定比例的方式分配股份。
汪三贵表示,由国家财政资金形成资产确权入股,是“资产收益扶贫”的一种方式。此外,还可探索“以土地经营权确权入股”的方式,开展资产收益扶贫。汪三贵认为,“实际上农村产权改革与资产收益扶持可互为前提,也可以互相促进。” 但由于这种措施,仅适合部分地区部分人口,且尚存一系列问题,仍无法大面积推开。
他向财新记者介绍,资产收益扶持制度,主要针对的是自主创收能力受限制的贫困人口,这一群体大约有1000多万人。农民可以用个人资产──比如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和房屋入股;村集体也可以用集体资产入股,再按一定比例分配收益。
但其他形态的资源资产,例如对水电、矿产资源的开发收益分配,目前仍然存在法律障碍。汪三贵解释,目前,水电、矿产等资源在法律上属于国有,开发后的收益对当地贡献很小。“这需要通过法律上的修改,将这部分资源的收益分配,更多地赋予当地居民,尤其是贫困人口”。
为推易地搬迁 可尝试“省内土地增减挂钩”
在此次发布的《决定》文件中,另一项带有新意的思维,是通过完善用地政策支持扶贫。
在《决定》关于实施易地搬迁脱贫的段落中,提出了“对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加快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并要完善搬迁后续扶持政策,确保搬迁对象“有业可就、稳定脱贫,做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其中,“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在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贫困县,“允许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省域范围内使用”以实施易地搬迁等表述,被一些观察者认为具有突破性意义,或将对目前仍处于局部试点阶段的跨县域“增减挂钩”有促进作用。
所谓的增减挂钩,是一种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工具,将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相挂钩。其核心是村庄经过整治和农民集中居住后,把腾退出来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田。在保证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因农村复垦而减少的若干建设用地面积,可以相应地流转到城镇里,成为城区范围内新增的建设用地面积。
这一原本旨在使“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政策工具,从上世纪90年代就在东南沿海的一些地区开展。到2004年,“增减挂钩”首次见诸于中央文件,2005、2006年经局部试点后,迅速扩大到全国范围。
不过,近年来,“增减挂钩”几乎成了地方上最可倚赖的扩大城市建设用地的手段。一些地方政府违背农民意愿,“赶农民上楼”;一些村庄“整治”遍地开花,却往往采取定指标、下任务、搞运动的方式进行,受到社会舆论批评并引起中央多次关注。2011年国土部就曾发文规范“增减挂钩”行为,要求严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挂钩项目区。
但这次的《决定》文件中提出,在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施开展易地扶贫搬迁时,“允许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省域范围内使用”。目前在一些地方,如广东省清远、云浮两市,经政策允许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跨县域流转”试点已在进行。
汪三贵认为,这一举措将有利于贫困地区大幅度增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