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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公务员养老制度并轨已超十年
2014年10月10日 18:22 来源:财新网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一直受到公众关注,但目前仍无明确改革方案出台。针对大陆公务员养老制度改革,刘嘉时也提出了四项建议,第一,大陆公务员可以考虑推后退休年龄。

关键词:公务员;养老制度;并轨;香港;香港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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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网】(记者 石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一直受到公众关注,但目前仍无明确改革方案出台。而在香港,早在2003年便已推行了公务员养老制度并轨。近日,香港退休计划协会研讨会召集人、银联集团董事总经理刘嘉时女士接受财新记者专访,介绍了香港公务员养老金改革经验。

  2003年之前,香港实行的公务员退休金制度与大陆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制度近似,都是雇员无需供款,退休后,按其基本工资等因素,根据一定比例发放退休金,这种制度在香港被称为“长俸制”,仿照的是英国公务员退休金制度。

  “长俸制”主要是针对有一定任职年限的香港高级公务员,按其职位设定了“期满佣金”, 即公务员如能称职、清廉地工作,那么退休后,就可以一次性领取一大笔退休金,而且以后每月都能继续领取相当于退休前工资60%到80%的退休金,退休待遇相当优厚。

  但在2003年,香港推行了公务员养老金改革,刘嘉时认为,主要原因是“太贵了”。数据显示,2003年一年,香港公务员薪酬津贴等开支就超过了660亿港元,占政府经营性开支的近67%,公务员退休金制度给香港财政造成较大的负担。

  改革后,“长俸制”不再适用新入职的公务员,而由社会通用的“强制性公积金”(下称“强积金”)制度替代。“强积金”制度的模式是雇主、雇员共同供款,私人商业机构运营,政府负责监管。

  具体而言,2000年6月1日前退休的香港公务员,仍可享受此前的“长俸制”退休计划。2000年6月1日或以后入职的公务员,则按“强积金”制度受聘,政府及公务员均需每月按5%的工资比例供款,存入个人“强积金”计划下的帐户,由第三方基金公司打理。

  此外,为了使人才在私营机构及政府部门之间更换岗位时,能更方便地转移退休福利,对于按“强积金”制度受聘、并在试用期或合约期满后,转为新长期聘用条款的公务员,可以参加由政府全权供款的公积金计划。

  公积金计划的月供比例按照公务员的无间断服务年期而定,从5%至25%不等,当公务员服务政府达到30年或以上,可以享受政府月供25%的供款率。而一般企业的“强积金”计划中,雇主供款率仅为工资的5%,且每月不得超过1500港元。

  刘嘉时认为,虽然政府为公务员缴纳的养老金供款率高于企业雇主缴纳水平,但是养老模式已经同企业养老制度并轨,由此前的DB模式(即Defined Benefit,又称“待遇确定型”养老金计划)转变为目前的DC模式(即Defined Contribution,称为“缴费确定型”养老金计划)。

  据了解,DB模式是指养老计划参与者在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是事先确定的一种养老模式,例如香港的“长俸制”;DC模式指的是养老计划参与人,在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并不作事先确定,而是根据其养老金账户的历年投资运作收益而定,比如“强积金”制度。

  针对大陆公务员养老制度改革,刘嘉时也提出了四项建议,第一,大陆公务员可以考虑推后退休年龄;第二,目前公务员养老金太高,而“这笔钱来自政府税收”,应该下调,加入DC模式;第三,应该更重视养老金的投资,“多样化、全球性投资”;第四,要强调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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