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近日撰文称,地方税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应从地方税基确定、税权下放、地方税种制度改革以及共享税收入划分办法的完善四方面切入。
关键词:税基;贾康;地方税;税种;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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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见习记者 邢昀)作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目标之一,构建地方税体系,不仅关系税收制度的完善,也牵涉中央和地方间财政关系的调整,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近日撰文称,地方税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应从地方税基确定、税权下放、地方税种制度改革以及共享税收入划分办法的完善四方面切入。
他认为,地方税税基近中期以消费和所得为主。税权下放不仅包括税种选择权、税率调整权,也包括最终于一定条件下的因地制宜设税权。
目前中国地方税存在的问题,既包括因“营改增”后可能导致地方政府自有税收收入大幅下降导致的地方政府收入不足、地方主体税种缺失,也存在共享税收入划分不科学、不合理,以及悬而未决的对地方如何下放税权问题。
下一步财税改革中,地方税体系的税基选择,既要考虑收入充足,更要考虑税种属性,兼顾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以及受益性原则。
贾康认为,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地方税税基最好的选择是三税基的组合搭配,即财产税税基全部作为地方税税基,商品服务类一部分(以改革后的消费税和资源税为主),再加上部分所得税。
“近中期以消费和所得为主。而从中长期来看,则应以商品服务类税基为主、财产类税基为辅,”他称,财产类税收为市县独享,商品服务类为省市共享,所得税类比重继续收缩,尤其是随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改革到位后,将个税逐步上收中央。
地方税权下放是分级财政、地方政府自主理财的重要手段。贾康认为,税权下放不仅包括税种选择权,税率调整权,也包括最终于一定条件下的因地制宜设税权。
他举例称,可以设想在消费税中讨论增设特色消费税税目,各地区可以因地制宜地按照本地区特色资源设定具体税目和税率,如一些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自然资源或“红色文化”积淀比较有特色,可考虑对旅游者开征特色消费税;针对东部大城市的拥堵问题,可以考虑开征“拥堵税(费)”等。
从当前和未来发展来看,可以纳入地方税体系的税种包括:国内增值税(包括营改增后全国的该项税收)、国内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环境税、资源税、不动产相关税种以及车船使用税。
贾康表示,相应的税种(税基)在中央与地方间的划分,需要考虑具体税种对生产要素流动影响以及对中央、地方分层级的宏观、中观调控功能实现的影响等因素。
具体税种上,他认为,增值税的改革方向是改变收入分享办法。建议仍将国内增值税作为共享税,但尽可能较大幅地降低地方政府分享比例,比如降低至10%-15%,然后将中央政府分享的收入作为中央政府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来源。
消费税一直被视为“营改增”后最直接有效的替代税种。贾康认为,将目前消费税的主要税目征收环节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是可能的,这为将消费税打造为地方税主要税基之一提供了可能。
他同时还称,从长远来看,应探索研究开征电力消费税,既可以调控电力消费,实现节能降耗的发展目标,也可以为地方筹集财政收入。
所得税是中央地方共享税种,目前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贾康认为,未来可视税制改革情况和地方收入规模缺口(按照现在地方自有收入占比)适度调整分享比例。可探讨将个人所得税完全划为中央专享税。
此外,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应作为地方税体系完善在中长期内考虑的重点。贾康称,房地产这类税基不可转移,最适宜作为地方税,且城镇化必然带来房地产价值的上升,相应税基规模提升空间大。
他建议,对居住用房的租赁和居住用二手房的交易,可免征增值税;归并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房产税为房地产税,并将其扩大至居民用房,按照评估价计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财产保有环节税。房地产销售所得,正常纳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