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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季:用人单位不能对求职者“一试再试”
2016年07月20日 11:27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昨天,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发布了毕业季提示,蔡笑法官提醒毕业生,记住劳动合同法的三条法律,求职时可最大程度避免受骗。【法官说法】:蔡笑提醒,毕业生还应该清楚,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三方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法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官说法】:蔡笑解释说,“三方协议”是明确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在应届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作岗位、工作待遇等劳动法中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的书面文件,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一方的重要证据。

关键词:劳动合同;毕业生;用人单位;劳动者;蔡笑;工资标准;劳动关系;法官;期限;劳动争议

作者简介:

  又到毕业季,每年这个时候,都有懵懂的毕业生遭黑心企业欺骗。昨天,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发布了毕业季提示,蔡笑法官提醒毕业生,记住劳动合同法的三条法律,求职时可最大程度避免受骗。例如,用人单位对于求职者的试用期是有时间要求的,且不能“一试再试”。

  双方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法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案例】:一延再延的试用期

  小周是园林专业毕业生,在某园林公司从事园林设计工作。公司与小林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转正后工资标准为8000元,试用期工资标准是6400元。三个月后,园林公司提出,小周表现不佳,需要再试用三个月。第二次“试用期”后,园林公司依然认为小周表现不佳,需要再次延长试用期。

  小周认为公司无理由拖延,提起仲裁、诉讼,要求园林公司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第二次“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差额。这一诉讼理由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说法】:

  蔡笑提醒,毕业生还应该清楚,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招聘不能收证收钱

  【法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案例】:公司以健全人事档案为由收缴毕业证

  小赵曾是会计专业应届毕业生,就职于某文化公司。入职后,公司要求小赵把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交公司保存,说这是为了健全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避免欺诈入职,相关证书在公司保存,直至员工离职。

  一年后,出于个人发展及薪资考虑,小赵提出离职,但公司不同意,并拒绝返还他的证书。无奈之下,小赵提起劳动仲裁、诉讼。最终,小赵的诉求得到了仲裁部门和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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