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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贸大学校长:大学章程本质是对四种权力的规范
2015年05月05日 09:2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施建军 字号

内容摘要:依法治校,依章管理大学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建立一个符合中国特色的依法治校体系。

关键词:大学章程;权力;学术权力;大学;法治;对外经贸大学;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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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章程本质是对四种权力的规范

 

  依法治校,依章管理大学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建立一个符合中国特色的依法治校体系。

  依法治校的总体目标,就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大学章程,加强大学的法治管理。大学的建章立制就是科学立法。很多人对立法的科学性不以为然,其结果就是发现自己创造的规则无法执行,很多人按照“我例外”原则行事。我们要先考虑所立的规章制度是不是良法,是不是大多数人都愿意遵从,是不是符合现代大学制度规定,符合建立高水平大学的需要。有了良法以后,我们还要保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法律的有效实施,这是依法治校很重要的一个保障。

  依法治校的基本原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的主体地位、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我们还要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德和法是两个层面上的概念,不犯法不一定意味着符合社会道德,这两者间有一定的空间。我们在规范法治纪律的同时,要考虑到应有道德因素参与进来,在此前提下以法治思维来探索创新,真抓实干,促进学校的科学发展。依法治校,还包括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一条是公务员行事的规则,在现代大学法治管理中,同样适用。这就是说,法律和制度规定的职责你必须履行,否则,你就是失职。同时,除了制度内的行为,不能乱作为。现在工作中有许多事情办不成,正是因为一些人把自己手中的管理权力无限放大,实际上是为了寻租,将服务岗位变成了管理岗位,把管理岗位变成控制岗位,自己从中捞到好处。所以,法无授权不可为,实际上是对于管理者的一个限制,是从严治政的具体措施。

  依法治校,特别强调以章程来规范我们的思维和学校的管理。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规则思维、程序思维,强调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不能碰触。凡事要在规定的程序与法律的权限内运行,提高高等学校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是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的需要。我们虽然不是搞法律的,但是大学各级管理者的规则意识、程序意识就是法治思维。一个有效的大学管理者,其法治思维无处不在。大学管理者的法治思维的提升,一定能提高大学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规矩、规则办事,以为有权就可以搞定一切,就是破坏规则的非法治思维。

  有人说大学是世界上最难管理最复杂的组织机构,因为四种权力交错在一起。管理出现问题就会导致权力碰撞,失位、错位。政党权力错位就会影响行政权力,干扰学术权力;行政权力错位就会干涉学术权力和民主权力,影响大学学术权力的有效发挥;学术权力错位影响党的领导,方针政策的贯彻,直至组织涣散;民主权力过分扩大,会影响行政权力的效率,增大运行成本。大学章程本质上是对于大学四种权力的规范约束,既张扬各种权力,又规划好权力范围。从这一意义上说,大学章程的建立能够化解校内的各种矛盾,凝聚最广大群众的力量,努力开拓学校科学发展的新局面。

  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最迫切需要的就是体制机制创新。例如,过去,学校的学术委员会建立不规范,行政指令为主,没有教授的学术主导作用,对学术权力的规定也不完善。这一次制订大学章程的过程中,我们比较注重学位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的关系,学术委员会与教授委员会的关系,学术委员会与人才培养委员会的关系,这些委员会如何张扬学术权力,真正能够发挥出学术自由和学术管理的力量,这是如何提升学校发展内涵的问题。现代大学制度的本质是一种法律关系,法律主体就是教职员工和学生,用法律条文的行使给予保障,这是章程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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