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扩大高校职称评审自主权,是国家推动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将教育改革发展向纵深推进的一项重要举措。
关键词:职称;高校;高校教师;监管;职称评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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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高校职称评审自主权,是国家推动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将教育改革发展向纵深推进的一项重要举措。《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日前出台,瞄准职称评审制度改革中的深层次问题,给出了一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管理服务清单,迅速在国内高教界引发热议与关注。
简政放权、加强监管作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两大抓手,对实现新形势下政府职能转变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日,《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的出台,让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真正落地,高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和业务指导,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完美诠释了“放”和“管”的有机结合,真正做到“行之当行,事者应为”。
同时,《暂行办法》为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组织实施提供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制度安排与政策指导,在职称评审监管制度、机制、实施操作等层面“对症下药”,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提供了政策保障,使“为者有方”,进而实现“监管有序”的良好局面。
一竿子到底,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
同济大学等高校早已拥有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而对于其他多数高校,这一自主权一直显得有点遥不可及。由于种种原因,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落实高校自主评审之路颇为漫长。
2012年,《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五年之后,2017年1月,《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取消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意味着高校可以自主评审副教授。几乎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表示要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并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等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两个月之后,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并明确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
至此,各高校理应进行职称自主评审。然而,由于全国各级各类高校发展水平、评审经验相差巨大,且缺乏评审权下放后的监管体系,部分权力机构因担心出现混乱而不敢放权,而部分高校尤其高职高专院校,则因缺乏评审经验与组织能力而不敢接盘。
《暂行办法》可谓为双方提供了指路明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可以照此文件彻底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由原来的组织评审改为评审监管;高校亦可以拿着这个“尚方宝剑”自主开展评审相关工作。
《暂行办法》明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不设二级权限,不分步骤,一竿子到底,彻底打通最后环节,没有丝毫犹豫和含糊,真正让高校自主评审职称不再是一句空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