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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转变理念是关键
2017年09月07日 09:20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战旭英 字号
2017年09月07日 09:20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战旭英
关键词:政务公开;理念;公开;政务服务全过程;知情权

内容摘要:政府信息一方面要主动公开,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回应公众的“依申请公开”,不能动辄以保密的理由加以拒绝。要真正把“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落到实处。

关键词:政务公开;理念;公开;政务服务全过程;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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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一方面要主动公开,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回应公众的“依申请公开”,不能动辄以保密的理由加以拒绝。要真正把“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落到实处。

 

  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政务公开是政府施政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规范权力运作、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途径,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制度安排。政务公开是指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公众公开,使相对人和公众知悉。它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涵盖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监管各个方面,强调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信息公开的综合推进。

  2008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6年2月17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但由于政务公开在我国尚处于起始阶段,仍存在许多问题,尤其在政务公开的理念方面,一些政府工作人员仍存在着较大偏差,亟须进行调整和重塑。

  首先,对政务公开与民主政治的关系认识不清。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对政府进行适当的监督是必然也是必要的。而人民要监督政府,就必须首先取得有关政府管理的信息,以了解政府的所作所为,这体现了民主的公开性要求。

  其次,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主权利被普遍认同,仍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早在半个世纪以前,《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就对知情权是一项基本的民主权利有过明确表述,但其被普遍认同仍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世界范围内,超过60个国家进行了知情权改革,最早于1966年开始于瑞典,目前涵盖了众多发展中国家。政务公开是确保公民知情权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是在一个权利意识不强的社会,人们的权利意识往往落后于法定的权利制度。在我国,虽然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知情权,但是他们对自己享有哪些事项、多大范围的知情权,如何实现这些权利并不清楚。同时,作为权利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很多时候难以掌握对等的信息,也使公众难以充分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最后,把信息公开等同于政务公开。事实上,政务公开不仅仅是将国家所掌握的信息向公众公开,更重要的是将公共权力如何运作及其过程和具体结果向社会公开,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扩展和深化,其广度和深度均超过信息公开。它涉及国家行政权的整个运作,不仅包括行政权运作形成的静态信息的公开,还包括行政权运作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的动态活动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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