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柏林市中心波茨坦广场地铁站外,一辆宝马旗下的“DriveNow”共享电动车正在公共充电桩上充电。针对两种汽车共享形式, 《共享汽车优惠法》提供了不同的优惠条件。
关键词:共享汽车;德国;流动;自由;汽车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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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的话
作为一种新的出行方式,共享汽车受到越来越多青睐。如何在便利城市交通的同时,实现有序发展?本报今日起推出“共享汽车在海外”系列报道,介绍共享汽车发展起步较早国家的发展情况和有益经验。
目前,德国共享汽车发展势头强劲。截至2017年1月1日,德国有约150个共享汽车服务供应商,覆盖600个城市乡镇,用户高达171.5万人。而10年前,全德共享汽车用户只有不足10万人。
如何在规范共享汽车市场的同时,又能进一步提升交通的便利性?德国从联邦层面制定的首部《共享汽车优惠法》将于今年9月正式生效,该法律详细论述了共享汽车对交通和环境的影响,为促进共享汽车的自由流动提供了依据。
供应商大量增加,政府立法激发其市场竞争力
德国当前的共享汽车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基站式分享”,即汽车停放在指定的基站,用户需到基站取车,用完后再还回基站。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便于管理,但缺点是不太便利。“stadtmobil(城市移动)”、“cambio”等公司就是采取的这类模式。
另一种分享形式近年来在德国大城市发展较快,被称为“自由流动式共享”。在城市指定范围内,通过手机应用查找附近车辆,用完后即可停在任何可以停车的位置,不需要还回指定基站。戴姆勒旗下的“car2go”和宝马旗下的“DriveNow”是这类模式的领军企业,均采用smart或MINI这类停车占地面积小的车型。
《共享汽车优惠法》第一次从联邦层面立法规定,如何在公共空间建立共享汽车服务站,并详细罗列和肯定了共享汽车对交通和环境的积极作用。
针对两种汽车共享形式,《共享汽车优惠法》提供了不同的优惠条件。按照该法规,基站式共享汽车供应商可以在公共道路上建立停车服务点,具体位置将单独分配到各供应商公司。自由流动式共享汽车供应商则可提出报告,要求现有公共停车场为共享汽车单独预留部分车位,并对车位标注“共享汽车”标识。
这部法律无疑为两种形式的共享汽车都增加了便利的停车条件,这将进一步促进共享汽车在德国的发展。
根据德国联邦汽车共享协会统计数据,目前德国全部171.5万人的共享汽车用户中,基站式共享占45.5万人,自由流动式共享占126万人,与2016年初相比,分别增加2.5万和43万人。更为重要的是观念的普及,10年之前,几乎就不存在所谓的共享汽车“自由流动”的概念。
德国联邦汽车共享协会会长韦力·鲁斯表示,目前共享汽车服务存在于德国600多个城市与城镇。其中588个地区都只提供基站式共享汽车模式,供应商也多为中等规模。这类共享模式汽车的停泊90%都需要占用非公共空间。与近年来陆续涉足共享汽车行业的大型汽车制造商,例如奔驰、宝马的共享汽车“车队”相比,这些中等规模的供应商没有足够的财力,在城市中心获得更多的土地来扩大车队规模。鲁斯强调,这一情况迫切需要改变,以增强这类供应商的市场竞争力,切实发挥它们减轻交通负担的作用。“无疑,《共享汽车优惠法》将有助于状况的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