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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明确用人单位纳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标准
2017年12月01日 23:18 来源:新华网 作者:叶昊鸣 字号
2017年12月01日 23:18
来源:新华网 作者:叶昊鸣
关键词:黑名单;工资;农民工工资;人力资源;行政部门

内容摘要:记者1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人社部日前印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如果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关键词:黑名单;工资;农民工工资;人力资源;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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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2月1日电(记者叶昊鸣)记者1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人社部日前印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如果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被纳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据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的核心内容是明确纳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标准以及哪些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同时,针对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办法》明确将存在这一问题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黑名单”。

  这位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被列入“黑名单”,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还要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被予以限制。此外,用人单位在被列入“黑名单”期间,其社会信誉将会受到贬损评价。

  这位负责人指出,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若期间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拖欠工资情形的,将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移出“黑名单”。同时,对纳入“黑名单”期间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期间再次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对于已移出“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拖欠情形的,将被再次列入“黑名单”,期限为2年。

  这位负责人强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列入“黑名单”前,应当书面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用人单位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拖欠工资“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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