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学 >> 今日推荐
人民法院环境司法能动论纲
2015年10月09日 11:24 来源:《甘肃政法学院院报》2015年第4期 作者:方 印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人民法院;环境司法;能动实践;可能弊端;基本原则

作者简介:

  摘要: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频繁发生,损害了基本环境人权,导致环境纠纷不断增多,甚至有激化社会矛盾的可能。为此,不少地方人民法院创新性地开展了环境司法能动,力求充分发挥其在环境法治中的应有作用。总的分析,人民法院环境司法能动主要是从调节机制的积极运用、刑法手段的创新运用、第三人参与监督执行机制的采用、追踪调查执行效果、提出司法建议或司法意见书、认可公民环境公益诉讼等六个方面,来最大化的发挥其价值。但是,人民法院环境司法能动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弊端,有必要设置相应的原则进行规制,从而更好发挥其建设性作用。

  关键词:人民法院  环境司法  能动实践 可能弊端 基本原则

  引 言

  中国司法改革的呼声从来没有停止过,改革路径的选择争议不断,各种思想和观点碰撞都属于正常现象,毕竟这场改革涉及面十分广泛,但归根结底,朝着法治的方向前进是大势所趋。[[1]]维护环境法的权威和弥合环境法与现实社会间的鸿沟是中国环境司法的当代使命,充分肯定与合理规制环境司法能动符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时代主题。依据宪法我国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因而我国环境司法能动不仅指人民法院环境司法能动——环境审判权的能动实践,也指检察院环境司法能动——环境检察权的能动实践。我国学界对司法能动实践问题做过不少探讨,取得的成果相当丰富。但是,站在人民法院角度,就环境司法能动问题而言,究竟什么是环境司法能动?环境司法能动具有何种价值?环境司法能动主要有哪些表现?环境司法能动可能存在哪些弊端?环境司法能动应遵循什么样的基本原则?对于这些问题,目前学界还缺乏系统性的回应。本文试着对这些问题作一些整体性的阐发,以期对创新人民法院环境司法制度,指导人民法院环境司法能动实践有所助益。[[2]]进言之,本文将从人民法院环境司法能动的概念、主要价值、主要表现、可能弊端以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等五个方面来对环境司法能动问题进行诠释,目的在于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我国环境司法能动实践的当代价值与现实意义的重视。[[3]]

  一、人民法院环境司法能动概念的界定与主要价值

  人民法院环境司法,是指人民法院针对日益凸显的环境资源危机,立足于司法实践层面,整体性、系统性地研究推进资源环境保护、维护环境权益的司法理性保障模式。实际上,司法能动概念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王胜俊同志在《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4]]一文中首次提出来的,其目的在于强调司法的社会作用,注重司法的社会功能评估。此后,司法能动这个概念引起了国内法学理论界与法律实务界的广泛讨论。

  在美国,司法能动概念指的是法官在具体司法过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从而理性地对案件作出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其主要表现为:(1)法官在对宪法进行解释时,并不致力于对立法者立法意图的探求;(2)倾向于弱化遵循先例原则;(3)倾向于为了取得特定判决而减少程序上的限制;(4)倾向于做出范围宽泛的判决意见;(5)主张一种广泛的司法救济权。能动司法的正义基础在于司法应着眼于实质正义的维护而非过于迁就形式正义,法官应更多地把自己看作是社会工程师而不是单纯适用规则的法官。[[5]]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美国的司法能动是狭义的司法能动。狭义的司法能动自古以来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都客观真实地存在着。

  在我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司法应发挥出原先不具有但现在应具有的作用。人民法院作为主力司法部门,在纠纷预防与矛盾化解中所起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倡导司法能动较好地契合了转型期我国社会矛盾多发从而需要及时有效化解的实情。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调整司法政策,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等等,都是司法能动的表现。[[6]]简言之,我国司法能动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根据在于司法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和国情性。

  我国司法能动概念应做广义解释,即在特定社会时期,依照国家宪法规定的司法机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能动地运用检察权与审判权,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调整司法政策,自觉地服务于党与国家工作大局,从而实现司法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与国情性的统一。人民法院环境司法能动的含义,则是指在我国特定环境危机时代以及环境法制司法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及其环保审判庭、环保法庭在环境司法过程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认真地对待环境纠纷,理性地解决环境案件,从而保障环境人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实践活动。

  目前,我国环境问题突出,公民维权意识增强。面对愈演愈烈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地方政府过度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民众环境利益的沉疴是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司法救济手段在环境纠纷案件中的不当甚至缺失。环境司法有别于传统司法,其能动性发挥如何直接影响公民环境权利救济与社会维稳效果。具体而言,环境司法能动的主要价值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权力的配置与监督来看,人民法院环境司法能动有利于实现国家环境权力的相互平衡与必要制约。我国国家机关环境职能包括环境立法、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环境司法是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与检察权的重要体现,在环境保护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而言,人民法院环境司法能动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主要有:(1)依法有效惩治环境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对环境刑事案件进行审判,从而有力地维护环境社会管理秩序。(2)依法及时裁决环境民事案件。人民法院通过对环境侵权案件进行有效调解与公正审判,促进环境民事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从而有力保护环境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3)依法理性裁决环境行政案件。人民法院通过积极行使行政审判权,有效监督行政机关在环境执法方面的不作为或乱作为,促使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切实保护环境。总之,人民法院环境司法能动有利于实现国家环境权力的相互平衡与必要制约。因此,必须清醒认识到人民法院环境司法能动的重要作用。

  第二、从社会效果评价来看,人民法院环境司法能动有利于实现低成本的积极预防和及时有效化解环境纠纷的目标。我国严峻的环境形势和日益增多的环境纠纷案件是我们必须直面的现实。在公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公民环境权益如果得不到应有的认可和有效的保障,很可能使其行为集体性地走向非理性,从而引发社会冲突。从现实情况来看,环境司法救济制度的供给不足,环境司法实践的不当甚至缺位,已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法治化发展。目前我国已认识到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环境资源的必要性、紧迫性,并普遍关注到环境司法能动在惩治环境污染破坏行为、救济环境受害者、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中的重要作用。总之,人民法院环境司法能动具有公正性、及时性、灵活性与合作性、经济性等特点,客观上有利于环境纠纷的妥善解决,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从公共理性角度来看,人民法院环境司法能动有利于实现党对人民法院的政治领导与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的合理期待的高度统一。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严峻形势及自然生态环境的公众公用物属性,决定了环境司法本质上具有公共理性的色彩。环境司法旨在实现政治性与社会性的统一,而只有站在公共理性的角度才能真正实现环境司法的政治性与社会性的统一。政治的本质在于民生,在于公众福祉,在于社会的和谐进步与全面发展。社会并非以司法为基础,相反司法应以社会为基础,实现公众福祉就是最高的司法目标。在环境危机时代,充分认可与正确发挥环境司法的能动性,有利于端正司法机关在环境危机时代所必须具有的公共态度,有利于培育环境司法的人权保障能力,全面提升环境司法的社会公信度与服务效率。[[7]]总之,从公共理性角度来看,人民法院环境司法能动有利于实现党对人民法院政治领导与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的合理期待的高度统一。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任国凤)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