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新增胎儿利益保护条款、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增加见义勇为免责条款……民法总则草案的诸多亮点受到热议,其中草案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法备受各界关注。
关键词:民法总则;社会主义核心;草案;价值观;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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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记者 侯建斌
新增胎儿利益保护条款、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增加见义勇为免责条款……民法总则草案的诸多亮点受到热议,其中草案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法备受各界关注。
“草案的很多规定都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同时又在强调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充分彰显了人文关怀理念和21世纪的时代精神。”3月9日,全国政协委员、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法学院教授李仁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作为民法总则的立法宗旨在第一条加以明确规定,而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作为整体,已经全面融入了民法总则草案的所有条文之中。
在李仁真看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总则草案中都得到了最为充分的体现,甚至某些内容直接在草案中得到再现。
民法总则草案在基本原则部分明确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并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
李仁真告诉记者,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这四大原则,实际上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平等、自由、公正、诚信在民法总则中以法律规则形式的直接再现。其中,自愿原则保障个人对其私人生活、民事交往的自我支配、自我安排、自我决定,将充分调动个人积极性、主动性,体现出核心价值观中自由的内容。而以守法原则为例,民法总则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法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实际上反映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的基本要求。
在民法总则草案基本原则部分,就民事法律适用规则作出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对于这一条款,李仁真表示,习惯是道德的体现,但同时又明确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实际上是融入了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的内容。
李仁真注意到,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草案增加绿色原则为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李仁真认为,这实际上传承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同样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中和谐的内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仅在草案基本原则部分得到充分体现,实际上已经贯穿于民法总则草案全文。”李仁真告诉记者。
据悉,草案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自然人制度作了完善。其中,不仅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即从民法通则的10周岁调整为6周岁。
此外,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监护制度,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就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的履行、撤销监护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民法总则草案的监护制度,比现有的监护制度更完善。”在李仁真看来,草案尽管降低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但同时完善了监护制度,构建起一个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框架。草案更加强调父母子女之间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把家庭成员之间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有机融合在一起。这些内容实质上则体现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友善、文明、和谐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