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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少家事案件的探索与出路
2016年11月15日 19:35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屈 芳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案件;未成年人;家事;出路;家事法庭

作者简介:

  【摘要】:涉少家事纠纷在司法过程中存在较大的特殊性。家事审判和少年审判趋同的理念和程序运作让二者融合成为可能,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少年家事法庭,规范化、专业化审理涉少家事案件,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以使家事诉讼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最充分、最合理的保障。

  【关键词】:家事案件;涉少民事审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家事案件因其高度人身属性而不同于普通民事争议,审理复杂而特殊。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尚处于发展阶段,心智也尚不成熟,在家事诉讼过程中,作为特殊的诉讼主体,未成年当事人理应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护。家事审判和少年审判趋同的理念和程序运作让二者融合成为可能,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少年家事法庭,规范化、专业化审理涉少家事案件,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以使家事诉讼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最充分、最合理的保障。

  一、家事案件审判的理论概述

  家事案件即我国人民法院所称的婚姻案件、家庭案件、继承案件及其他亲属关系纠纷, 主要包括亲属身份争议和以亲属身份为依据所生的财产争议两大类。

  首先,家事案件具有高度人身属性,其权利义务争议不同于一般财产法上的利益争议。一方面, 家事案件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家庭是传统伦理道德的主要载体之一。特定的亲属身份是主体相互之间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另一方面,家事案件当事人的心理较复杂,既希望解决纷争,又不愿意亲属关系因此交恶;既要求分清是非,又存在辈份、亲情等顾虑;既要求彻底查清事实真相公平处理纠纷,又不愿意过度公开个人、家庭、家族隐私,也不可能从此老死不相往来。为此,家庭案件的解决和司法审理,在时间、场合、方式、程序等方面有很高要求,又需要较大灵活性。

  其次,家事诉讼程序与普通民事程序有所不同,具有自身特点。家事案件的裁判,不单纯以追求当事人孰是孰非为目的,而是重在调整人际关系,使当事人回复到生活常态。家事审判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保护当事人隐私;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强调本人亲自出庭参加诉讼;采取灵活庭审程序,弱化庭审对抗性,避免矛盾激化;诉讼中采取职权探知主义模式(法官询问为主),辩论主义受限制(避免当事人间谩骂、指责,激化矛盾);举证方面不严格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加强法院依职权调查;家事审判注重调解、和解等劝导性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

  再次,设立少年家事法庭解决家事纠纷,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具有独特优势。第一,这一方案能够极大缓解我国少年法庭因案源不足而导致的生存危机,并且由于在受案范围上将其严格地控制在家事事件范围,从而能够有效避免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综合庭收案尤其是未成年人民事案件过于泛化从而引发的“案多人少,未成年人审判特色难以保持”的问题 。第二,在我国现有司法资源紧张的情况下,将二者合并由一个法庭进行审理能够优化司法资源组合,最大限度降低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成立少年家事法庭一并处理未成年人事件和家事事件在我国现有国情下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由于将家事问题与未成年人问题一并解决,能够从根源上缓解少年犯罪问题,因为家庭关系不畅,会相应地导致未成年人生活环境的恶化。因此,将少年事件与家事事件合并在同一个法庭进行审理,能够通过家事问题的妥当解决以保障未成年人生活环境的有序和健康,从而有效避免少年犯罪之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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