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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飞机乘客擅开舱门案开审
2015年05月12日 10:51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梁士斌 字号

内容摘要:法制日报讯记者梁士斌5月11日9时30分,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韩亚航空乘客擅自开舱门一案。

关键词:舱门;飞机乘客;开审;延吉市;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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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讯 记者梁士斌 5月11日9时30分,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韩亚航空乘客擅自开舱门一案。公诉人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擅自打开飞机应急舱门的犯罪嫌疑人朴某进行起诉。这是我国首起乘客因为打开应急舱门而受到起诉的案例。

  2015年2月12日,犯罪嫌疑人朴某在吉林省延吉机场乘坐韩亚航空OZ352航班前往韩国仁川。在飞机滑行期间,朴某擅自打开座位旁边的应急舱门,导致应急滑梯弹出。机组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将飞机迫停,韩亚航空当即向民航吉林机场公安局延吉机场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给予朴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该事件导致OZ352航班延误近4小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000元,延吉机场运行秩序受到严重影响。2月21日,吉林机场公安局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并于2月23日向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朴某。3月5日,经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吉林机场公安局将朴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执行逮捕。3月13日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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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民航公安部门统计,自2015年1月至今,昆明、重庆、呼和浩特、南京、延吉、长春、深圳、乌鲁木齐、郑州、腾冲等地已发生机上乘客擅自开舱门事件12起,严重危害航空安全,影响航班正常运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民航专家介绍,我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16条和第25条明确规定了机场与航空器内禁止的行为。擅自打开应急舱门,即属于航空器内所禁止的、扰乱秩序和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民航公安机关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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