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日常语义规则是指立法者在运用模糊语词的过程中,只能采用该语词的日常语义习惯和语词用法,以保证法律语言与日常语言一致。因此,如何运用模糊语词并防范模糊语词的边界模糊问题,就成为立法者在语词选择、语词运用以及语词解释上的难题。一)语义关联规则语义关联规则的运用不在于发现相近语词之间的运用边界——那是近义语词规避规则的任务——而在于通过临近语词的意义联结,寻找到最能体现立法者意图的表达方式。按照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观,语词的意义来源于语词的具体用法,人们从语词的运用中发现语词的确切含义及语义边界。在此以立法中语境预设为例,着重分析模糊语词运用过程中语境同语词的关联性关系:首先,语言语境决定了语词本身附带的语境效果。
关键词:语词;立法;语义;运用;语言;法律;语境;关联;语句;文本
作者简介:
摘要:语词的模糊性为现行法律体系提供了自我延展的空间,同时也导致法律本身的不明确性。为提升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我国立法机关在起草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当防止偏见,谨守语词的平白意义,并深切考量语词、语句和语境的关联性。上述要求共同构成我国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语言学规则,但这些规则仅构成一种指导性规则,而非强制性规则。
关键词:法律文本 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模糊语词 语言学规则
作者简介:张玉洁,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
语言的日常运用遵循中语言学的运用规则,立法语言在法律文本中的运用亦遵循法学与语言学的双重规则。朱力宇认为,作为一种特殊的语言表达形式,立法语言在运用过程中展现出某种特殊化要求,从而凝聚为立法语言的运用规则。[1]模糊语词的立法运用规则是关于法律规则之元规则的讨论,不涉及法律的实体性内容和强制性要求。它是关于立法语言表达规则的探讨,旨在实现立法在语言运用上的统一性。
客观地讲,立法者在法律起草过程中同样无法预知语词或法律条款的模糊性,除非其能够在某一案例中预先使用该条款。美国法学家杰里米?沃尔德伦(Jeremy Waldron)认为,就立法而言,模糊性是一个存在于理论层面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以其他方式解决。[2]但是,立法本身的问题终归需要在立法层面解决。既然模糊语词的立法运用不可避免,那么,对于运用模糊语词的立法者而言,一整套关于模糊语词的运用规则以及意义分析规则就是实现科学立法、规范立法的重要前提。因此,既然法律文本依照日常语言运用习惯以及法律语言的领域性特征建构,那么模糊语词的立法运用同样能够形成一个有效的规则系统。该规则系统得以运行和维持的恒久动力在于人们对模糊语词运用惯例及其自然衍变的遵从。道德、伦理、民俗以及政治力量均为其中的重要约束因素,但需要谨守语词本身的语义及语用要求。基于此,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规则的建构可以被视为学界拯救法律模糊命题、规范模糊语词用法的方案之一,相关尝试可被视为我国法学界的一种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