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一、清代司法检验的主持者与实践者清代州县衙门从事司法检验的人员主要包括检验的主持者和检验的实践者两大类。二、清代司法检验主体多元化的原因清代州县官外出勘验现场或检验尸伤时,仵作与刑房书吏是必带的随从人员,州县官的教育背景也决定了司法检验顺利进行常常需要依赖幕友的帮助。”[13]官员的法学知识、检验技术,大多是通过职历练不断提高,因此法律知识、检验技术的不足决定了州县官在司法检验的过程中大多只承担主持者的角色,况且司法检验的工作既脏又累,要求具备专业知识,亲自动手进行司法检验工作的人员一般由定额设置的检验差役仵作承担。三、清代司法检验主体多元化的价值分析清代司法检验制度作为传统司法检验制度的最后代表,完全承继了传统司法检验制度的各种特征。
关键词:司法;县官;刑名;案件;验尸;洗冤;检验人员;多元化;官员;地方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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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清代司法检验制度是中国人独创并长期沿用的一套理论与实践体系,是古代中国特定政治、经济与社会环境下的产物,体现了古人的司法智慧。它完全承继了传统司法检验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将司法检验人员划分为检验的主持者和检验的实践者两大类,既包括州县正印官、僚属官,也包括仵作、刑房书吏、刑名幕友等人员。这种司法检验人员多元化特征不仅是传统的延续,也是官员学识背景和传统检验知识专业化程度不高等因素决定的。尽管司法检验主体多元化产生诸多负面影响,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中国古代司法文明发展轨迹的独特视角。
关键词:清代 司法检验制度 司法检验主体
作者简介:吕虹(1969- ),女,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西安 710063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宋代诉讼惯例研究”(16XFX002)。
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资源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分宝贵、不可多得的资源”,其中所表达的强大信息和蕴涵的文化价值与历史变革意义,值得每一位社会科学工作者认真领会和体味。历史,法的历史,司法的历史,永远是今人知识和智慧的富矿,采之不尽,取之不绝。中华民族法律传统久远,司法文化丰厚。传统司法检验制度是中国人独创并长期沿用的一套理论与实践体系,是古代中国特定政治、经济与社会环境下的产物,体现了古人的司法智慧,蕴涵着丰富东方哲学精髓和中华法律文化内核。清代司法检验制度作为传统司法检验制度的最后代表,不仅完全承继了传统司法检验的重要特征,而且为其向近代司法检验制度的转型奠定了重要基础。本文以清代司法检验主体多元化为研究视角,观察和体会传统司法检验制度及古代司法文明的发展轨迹。
一、清代司法检验的主持者与实践者
清代州县衙门从事司法检验的人员主要包括检验的主持者和检验的实践者两大类。具体来说,司法检验的主持者既包括州县正印官,也包括正印官的僚属;司法检验的实践者为专职检验者仵作,以及兼职检验者刑房书吏、刑名幕友等,呈现了司法检验人员构成的多元化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