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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鸿飞:中国民法典的宪法功能 ——超越宪法施行法与民法帝国主义
2017年11月17日 09:30 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京)2016年第20166期 作者:谢鸿飞 字号

内容摘要:中国宪法实施机制特别是基本权利的保障机制尚不完善,加之改革实践使部分宪法规范难免与现实社会秩序抵牾,在这种情境下,结合宪法文本和宪法解释,通过权利规范发挥民法典的宪法功能,不仅可以使宪法规范获得生命力,也可以使民法典的功能最大化。“民事宪法”虽然可能造成“宪法膨胀”或“肥大”,减弱成文宪法的认知与教育功能,但若将其定位为实质宪法而非形式宪法,可避免这种负面效应。《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2004年《宪法修正案》用“财产权”取代了“所有权”,表明凡合法财产均受宪法保护,宪法上的财产权也可简单界定为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

关键词:宪法;法典;民法;财产权;民事权利;法学;参见;保障;义务;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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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民法典制定的权源和程序、规范内容均应受宪法控制。目前中国宪法实施不尽理想,民法典应尽可能发挥其固有的宪法功能。这具体体现为通过民事权利控制国家权力、捍卫人格尊严和促进人格自由发展、确认家庭权和家庭成员权、为各类组织体的成立提供一般规则、建构全面的财产权类型、一定程度上促进私人之间的平等。在终极意义上,民事权利和基本权利具有同源性,民法和宪法应共同服务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崇高目的。

  一、问题的提出

  约十年前,《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之争,第一次使宪法和民法之争摆脱了“关公战秦琼”般的自说自话,开始进入实质争论阶段。随着中国民法典编纂工程的正式启动,“宪民之争”大有烽烟再起之势。龙卫球教授重提民法典的“宪法依据”问题,提出要“警惕‘宪法依据’陷阱”,因为民法典的要义是确认和保护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因而“具有不证自明的区隔性,甚至完全不受宪法和其他公法的任何干扰。”①郑贤君教授则从宪法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功能入手,认为民法典不过是宪法的“实施法”,承担的是将基本权利具体化的义务。②二位教授对宪法是不是部门法的形式渊源,看法迥异。但是,既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序言》),宪法规范尤其是基本权利规范就应直接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民法典的制定权源和程序、规范内容也都不能与宪法抵触。相信学界对此不会有疑义。

  中国式宪民之争的主要根源在于民法学界对民法典功能的推崇,这又源于民法典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在历史上长期起到了实质宪法的功能。最为学人乐道的史实是,法国民法典被视为“最为持久和唯一真正的法国宪法”。③然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国宪法法院通过合宪性审查,不断使民法典受到宪法规范的约束、辐射和渗透,法国民法典最终被“宪法化”了!④其他欧洲国家的民法典同样呈现出“宪法化”趋势,尤其是在婚姻家庭和侵权领域。如在欧洲,侵权行为法越来越被视为对宪法权利的保护:“参考基本人权在欧洲法院已经变得如此普遍,以致区别“纯粹的”民法与宪法上的民法即具有宪法规范之地位的民法几乎成为不可能。”⑤民法典“宪法化”明显是为回应社会现实需求,拓展宪法基本权利功能的结果。

  本文的主题是中国民法学界关注的传统问题——民法典的宪法功能。历史上民法典确实发挥了宪法功能,但未来中国民法典应否、能否具有宪法功能?我国现行宪法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改革宪法”,这是否会影响民法的宪法功能?民法学界对民法典的宪法功能津津乐道,但对中国民法典的宪法功能,议论并不多。徐国栋教授很早就意识到民法典可以“控制国家权力”;⑥王涌教授最近也认为,既然中国宪法未全然发挥威力,民法典立法者如果有一点“野心”,可以通过民法典发挥宪法功能,使其发挥更大威力。⑦林来梵教授评论认为,民法典的宪法功能虽然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统合功能,并可奠立宪法秩序的基础,但是只具有限定性的内容,是一种“准宪法性”的社会建构功能。⑧在法律渊源上,民法典当然不可能设定宪法性规范,其“宪法功能”实质上是通过民法典的具体规范,在民事领域通过立法践行宪法功能尤其是基本权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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