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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物的规定的欠缺及物格制度的提出
2017年11月16日 10:11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作者:杨立新 字号

内容摘要:建议在民法总则中建立民法物格的概念,并且建立一个完善的民法物格体系,根据具体的物在民法物格制度中的不同物格,确定人对其的不同支配力,确定不同的保护方法,制定不同的支配规则。二、民法物格制度的基本内容民法物格制度将民法上的物分为三个物格:第一格是伦理物格,是具有生命伦理价值的物的民法物格。1)伦理物格的概念和意义伦理物格,是民法物格中的最高格,是地位最高、民事主体对其支配力受到的限制最多,民法对其保护最强的,具有生命或者人格利益的物的资格。从民法的角度观察,最重要的,就是要解决对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的认识,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研究如何对其进行民法规制,确立民法对人体器官移植和人体组织利用的基本规则,发生纠纷的调处规则。

关键词:伦理;民法物格;人格;客体;支配;法律制度;不动产;物权法;法律地位;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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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关键字】物权;民法总则

  【全文】

  我国民法目前对物的规定,主要在《物权法》《担保法》《民法总则》中。《担保法》第92条对作为担保物权客体的不动产与动产作出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物权法》第2条第2款对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作出界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第115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上述对物的规定存在严重欠缺。对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仅仅作了动产和不动产分类的一般规定,并没有对物作出系统的规定,没有物的具体类型的规定,是非常不全面的。将物仅仅规定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显然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要求。

  一、民法物格的概念和特征

  1.民法物格的概念

  物格,即物之“格”,即物的资格、规格或者标准。民法物格,是指物作为权利客体的资格、规格或者格式,是相对于法律人格而言的概念,表明物的不同类别在法律上所特有的物理性状或者特征,作为权利客体所具有的资格、规格或者格式。“民法物格”描述了一个不拥有法律权利的资格的实体,该实体被作为法律上的人对其享有权利和对该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的财产来对待。

  提出民法物格这个设想的基础是,在民法制度中,人有法律人格制度,但是物却没有物格制度。通过借鉴历史上对法律人格制度建立的基本经验,反其道而行之。“人,天地之性最贵者也。”法律人格制度是由复杂、多样、有等级转向简单、单一和无等级,而民法物格制度则是从简单、单一、无等级转向复杂、多样、有等级,探索其中的基本规律,创造民法物格的基本制度及其基本结构。建议在民法总则中建立民法物格的概念,并且建立一个完善的民法物格体系,根据具体的物在民法物格制度中的不同物格,确定人对其的不同支配力,确定不同的保护方法,制定不同的支配规则。这是民法关于物的制度的最新创造,提出了一个崭新的理论体系,是填补民法关于物的研究的一个空白,是在做前人所没有做过的研究工作。提出这个概念和理论体系,对于丰富民法总则的内容,扩大民法的社会效益,完善物权法的具体规则,都是具有重要的意义的。

  2.民法物格的特征

  尽管物格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是比照和对应人格制度建立起来的,其本质仍然是民事主体资格与客体资格的差别。与法律人格相比,民法物格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格是物的资格

  物格是权利客体的资格、规格,而不是权利主体的资格、规格。从自然属性上说,自然社会中的所有的物理形态的物,在市民社会只能分为两种类别,一种是人,一种是物。人是权利主体,物是权利客体。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的关系,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权利主体永远支配权利客体,而不能是权利客体支配权利主体。所以,人永远支配物,而不能由物支配人。某种物虽然特殊,但是民法也不能使其成为支配者,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也不能成为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这就是,人有人格,物有物格。人的法律人格是权利主体的资格,物的民法物格就是权利客体的资格或者规格。人具有法律人格,才能够成其为权利主体,享有权利、负担义务,成为市民社会的支配者。物具有物格,就使其成为权利客体,既不能享有权利,也不可能负担义务,因此也只能被人所支配,既不能支配权利主体,也不能成为权利主体。难以想象,在人格与物格之间,能够存在一个既有人格又有物格、既没有完整人格又没有完整物格的一个不伦不类的主体。

  (2)物格是物的不平等的资格

  民法物格不是平等的资格,而法律人格则是一律平等的资格。在市民社会,人与人是一律平等的,人在作为权利主体的资格上没有任何差别,是完全相同的。所以,人格是一律平等的资格。但是,物的民法物格不是平等的。这主要是因为物的物理属性和基本特征的不同。一般的物与动物相比,动物具有生命,而一般的物不具有生命。即使在动物之间也存在物格的不同,野生动物、宠物等动物,与人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具有最高的物格,而饲养起来就是为了给人类提供食品的动物,其物格显然要比野生动物和宠物的物格要低。在其他物中,植物的物格应当比一般的物的物格要高,因为植物也是具有生命的物。在其他的物中,如货币和证券,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应当与一般的物的物格有所区别。所以,民法物格不是一种平等的资格、平等的能力,而是不平等的资格和能力。民法物格的这一特征,与法律人格完全不同。

  (3)物格表现的是不同的物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

  不同的物所具有的不同物格,表明不同的物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其保护的程度和方法亦不相同。既然物的民法物格是不平等的,那么,物的法律地位就一定存在差异和不同,其保护程度和方法也完全不同。民法物格最高的野生动物和宠物,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尽管它不能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但是它受到民法的除了人之外的最高的法律保护,任何人都要尊重它的生存、尊重它的健康和生命,不得任意剥夺。而处于最低民法物格的一般的物,则法律地位最低,权利主体可以任意进行支配。因此,民法物格和法律人格所表明的内容完全不同:人格平等表明人人的法律地位相同,没有任何差别,进行同等的法律保护。而民法物格所表明的,正是物的不同法律地位,并且基于其法律地位的不同,而对之进行不同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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