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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城市垃圾处理的借鉴与启示
2016年07月18日 10:0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杨凌 字号

内容摘要:我国迫切需要改进城市垃圾处理,积极主动地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紧缺问题。德国是世界公认的循环经济发展最早、垃圾处理最有经验的国家之一,学习借鉴其相关经验,有助于改进我国在垃圾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垃圾处理;垃圾;德国城市;借鉴;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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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垃圾围城”的现象愈发严重。我国约1/4的城市没有垃圾填埋堆放场地,全国城市垃圾堆存累计侵占土地超过5亿平方米,每年经济损失高达300亿元。焚烧垃圾虽然部分解决了土地占用和地下水源污染问题,但并不利于解决我国当下雾霾频现的大气问题。我国迫切需要改进城市垃圾处理,积极主动地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紧缺问题。德国是世界公认的循环经济发展最早、垃圾处理最有经验的国家之一,学习借鉴其相关经验,有助于改进我国在垃圾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德国垃圾处理的法律基础及管理机构

  德国垃圾管理的法令和条规数目很多,涉及各个方面和具体技术细节。最早颁布的是1972年的《废物处理法》,而1996年的《循环经济和垃圾管理法》在世界上具有广泛影响,也开启了德国的循环经济,它是德国发展循环经济和垃圾处理方面的纲领性法规。该法令确定了垃圾处理中的一些原则,例如污染者付费原则;垃圾也是一种资源,只有在现有技术等条件下,无法再次循环利用时才可以废弃;垃圾处理的范围包括废油、包装废弃物、电池、报废汽车以及电子垃圾等。与此法规相补充的还有若干条更细致的法规,例如《生物垃圾规定》《垃圾填埋规定》《污泥处置规定》等。

  另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是1991年实施的《包装垃圾条例》,规定将环境经济学中一般性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延伸到生产消费领域,即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产品包装的回收利用负有责任。该原则不仅解决了消费垃圾的回收和处置问题,更重要的是它鼓励生产商从源头上减少垃圾,例如改进技术节约原材料的用量、使用回收材料或者简化产品包装等等。如今,这一原则已经扩展到了欧洲许多国家。除上述几个重要法规外,德国还颁布了《商业垃圾条例》《报废汽车条例》《电子垃圾条例》《电池条例》等,细化到不同类型垃圾和具体的技术层面。

  德国垃圾处理的最高管理机构为德国环境保护部和专业机构联邦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颁布法律和国家合作等;各州环境部或地区机关、国家工商监察局,属于高级管理机关,主要负责相关法规的实施;还有县市管理机关,属于下级管理机关,负责垃圾收运、处理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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