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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进:中央全面管治权和特区高度自治的法律基础
2017年07月20日 09:29 来源:《瞭望》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根据宪法规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实现了“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

关键词:基本法;法律基础;特别行政区;特区;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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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根据宪法规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实现了“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

  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基本法,充分体现了包括广大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香港回归以来所取得的巨大成功已经充分证明,基本法符合国家和香港实际情况,为“一国两制”伟大事业提供了根本法律保障。

  牢牢把握“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中国政府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并授权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终审权和依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指出,继续推进“一国两制”事业,必须牢牢把握“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共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香港基本法实施20年的历史表明,“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是有机统一的两个方面,不仅要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长期繁荣稳定,而且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表现为统一多民族国家下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而不是联邦制下联邦与联邦主体或联邦主体与地方的关系。香港、澳门与内地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一样,都是国家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这是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最重要特点。

  基本法开宗明义,确认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全面准确贯彻实施基本法,必须以这一规定为出发点。

  201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发表《“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全面阐述了“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及其实践取得的巨大成功,正本清源,激浊扬清。习近平主席强调,实践充分证明,“一国两制”是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也是香港回归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安排,是行得通、办得到、得人心的。

  “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长治久安、繁荣稳定的“定海神针”和“压舱石”。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三个核心要素”,即“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中央授权和监督下的高度自治;必须始终坚持“三个有机结合”,即把坚持“一国”原则与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权力与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与提高香港自身竞争力有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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