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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方政府立法程序建设问题研究
2016年11月15日 13:36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作者:刘钢柱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地方政府;立法程序;政府立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立法;政程序法;程序规范

作者简介:

  [摘 要]程序规范是实体正确的前提和基础,政府立法应当重视程序规范。从地方政府立法实践看,无论是项目选择,还是起草、审查、协调、决策和公布环节,都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加强政府立法程序建设,关键是要把握好立法的选题、草拟、审查、审议、公布五个环节,并在这五个环节完善制度、细化程序,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政府立法的新路子。

  [关键词]地方政府;方法程序;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14(2016)05-0071-05

  [作者简介]刘钢柱,山西省忻州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

  程序规范是实体正确的前提和基础,政府立法应当重视程序规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同时强调,“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程序法,亟须在调研基础上探索总结一套比较系统、规范、适用的地方政府立法程序体系。

  一、关于地方政府立法程序建设的基本理论

  (一) 地方政府立法程序的内涵

  立法程序是指法定的立法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解释、废止法律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步骤与方法。地方政府立法程序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解释、废止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步骤与方法。具体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1.地方政府立法程序的主体是法定的立法机关。立法主体的资格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根据《宪法》《立法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地方政府立法程序的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今后地方政府立法权将扩大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2.地方政府立法程序始于制定立法规划。只有制定规章的动议获得法定机关承认并列入立法规划,才可能开始一整套完整的地方政府规章立法程序。

  3.地方政府规章立法程序的内容,主要为制定、认可、修改、补充、解释、废止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遵守的步骤与方法。这些行为都属立法性质的行为,故应当适用同一类程序规范。

  4.地方政府规章立法程序的阶段,包括立法的选题、草拟、审查、审议、公布等五个环节。

  (二)地方政府立法程序建设的法理价值

  1.地方立法程序建设保障实体法目的的实现

  法律虽然要针对客观现实解决客观问题,但其最终是由人制定出来的,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目的、追求和好恶。因此就需要借助程序手段对实体法的产出进行控制。对各种主观立法意图进行合理引导,使得法案符合决策者的立法目的。

  2.地方政府立法程序建设实现控权目的

  地方政府立法程序建设应当使立法工作每个阶段划分合理,每一步骤、每一阶段有序并顺利进行,相关主体权力依法行使,法案得到民主的讨论、公正的表决,制定出的法律可以高效运行,能够在利益的博弈之中选择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方案。

  程序控权是一种积极的保护权利的模式。从一项草案初步确立,程序便担当起限权和控权的角色,不属于法定主体没有资格提出草案,没有法定权限不可以提出草案,不按照法定程序草案最终不能成为法案表决通过,超越权限范围、违背权力宗旨的草案得不到多数支持会夭折在立法半路上。

  3.地方政府立法程序建设满足立法实践的需要

  我国素来有轻程序、重实体的法律传统,因此程序法相对实体法起步晚、地位弱。《立法法》以及《政府规章制定条例》的出台,说明我国逐步重视程序法,但地方政府在根据《立法法》和《政府规章制定条例》制定地方立法程序规则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则时不尽相同,差别很大。由于缺少程序的严格把关、对立法输出进行严密控制,地方政府立法中出现立法冲突、部门利益保护、立法可行性低等矛盾,立法现状并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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