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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形势下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的解决思路 ——兼论对“两少一宽”政策的反思
2016年11月13日 21:11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作者:李剑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矛盾纠纷;民族因素;两少一宽;少数民族;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依法治国;民族政策;去民族问题化;刑民事纠纷;法治

作者简介:

  [摘  要]基于对《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的解读,涉及民族因素的普通刑民事纠纷应当“去民族问题化”,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处理。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做“特殊”考量,在执法或司法实践中宽宥少数民族的做法,源于“两少一宽”等民族政策,这不仅在合理性基础上存在疑问,在实践中也产生出很多问题和弊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应当认为“两少一宽”等民族政策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并树立依法解决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的法治观念。

  [关键词]矛盾纠纷;法治;两少一宽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14(2016)05-0117-0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彝族进城务工人员社区管理与法律援助问题的实证研究”(13CMZ066);西南民族大学“民族法学研究创新团队”建设计划项目(14CXTD01)

  [作者简介]李剑,彝族,四川西昌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法学、法律史学。

  2014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六个方面提出25条意见,旨在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意见》在“民主法治”部分指出,“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坚持在法律范围内、法治轨道上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事和刑事问题归结为民族问题,不能把发生在民族地区的一般矛盾纠纷简单归结为民族问题”。《意见》是对十八大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在民族工作层面上的直接体现,它传递出非常清晰的信息:即把涉及民族因素的民事和刑事问题“去民族问题化”,视为一般的法律问题,在“法治轨道”上处理。

  一、对《意见》文本的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与民族刑事政策中具有核心地位的“两少一宽”政策相比,《意见》对于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的解决思路发生了清晰的转变,这对于民族理论和实践工作均具有重要意义。在执法、司法等实践领域,当遇到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时,首先需要弄清,这些纠纷是否已经上升到“民族问题”的高度,需要采用“政治化”的手段加以解决。或者在更多情况下,这些矛盾纠纷仅仅是涉及民族因素的一般法律问题,严格依法解决即可。区分“民族问题”与“一般法律问题”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长期存在着观念的分歧和混乱,《意见》无疑是在有的放矢。长期以来,将一般法律问题误认为是民族问题的解决思路,导致大量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的处理失当,这既不利于民族团结和长治久安,也不利于国家法律权威的树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民族工作“法治化”的新形势下,有必要在反思“两少一宽”等政策的基础上,捋清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的解决思路。

  在《意见》文本中,“涉及民族因素”和“民族问题”显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首先,何为“民族因素”?它在相关文件和著述中出现的频率虽高,但并没有一个公认的、准确的含义。笔者认为,在矛盾纠纷解决的意义上,涉及“民族因素”是指至少一方当事人在民族身份上是少数民族,或者相关事项涉及少数民族公民或群体的利益,形象地说,即有少数民族“卷入”矛盾纠纷当中。其次,何为“民族问题”?民族问题的定义在学界长期有广义和狭义、社会性与民族性之争,[1]2005年5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在当今世界,民族问题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国际性和重要性”。上述定义简洁、明确地界定了民族问题的外延和特性,一定程度上平息了有关民族问题的概念之争。从《决定》的文本来看,民族问题主要指宏观层面上的民族关系与民族发展问题,而非微观层面上的个体、个案、事件。民族问题是国家制定立法、政策或重大决策时必须考虑的重要议题,但并非所有执法、司法工作者随时都要面对、都要思虑的常见社会矛盾。可见,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事和刑事问题、发生在民族地区的一般矛盾纠纷虽有“民族因素”,但并非“民族问题”,认识到这一点,才能建立妥善处理相关事件的正确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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