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下称《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问责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关键词:问责;条例;基础性法规;领导干部;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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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下称《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问责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这是在《党员廉洁自律准则》和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施不久,以及2009年中办、国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七年后,党中央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问责条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责条例》共13条,简明扼要,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覆盖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和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强化责任追究,不仅明确党的问责工作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应坚持的原则,还规定了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追究的责任、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和问责权限程序等。《问责条例》作为首部全面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相衔接,体现出以下六大亮点。
亮点一: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创了党的建设新局面。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党中央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的“牛鼻子”,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利器,先后对一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典型问题严肃问责,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问责条例》最大的亮点在于,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问责条例》不仅规定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等原则,而且在相关规定中也有体现,如《问责条例》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退休,都应严肃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