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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救济制度
2016年05月26日 11:30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郭薇 字号

内容摘要:预防接种是全球通行的公共卫生安全防范和疾病预防措施,是牵涉民生和国家公共安全的大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救济制度作为预防接种风险管理的重要补偿制度,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免疫规划公共防卫屏障的成败。

关键词:补偿;预防接种;疫苗;反应;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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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接种是全球通行的公共卫生安全防范和疾病预防措施,是牵涉民生和国家公共安全的大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救济制度作为预防接种风险管理的重要补偿制度,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免疫规划公共防卫屏障的成败。

  2016年4月,针对山东警方破获的重大非法疫苗经营案所暴露出来的疫苗监管和风险应对机制中的问题,国务院对2005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4月25日公布实施,下称新版《条例》。预防接种是全球通行的公共卫生安全防范和疾病预防措施,是牵涉民生和国家公共安全的大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救济制度作为预防接种风险管理的重要补偿制度,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免疫规划公共防卫屏障的成败,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我国预防接种损害补偿还存在一些新版《条例》没有涉及的问题,亟需进一步完善,以打通预防接种风险管理的“最后一公里”。

  预防接种损害补偿领域存在的问题

  补偿范围过窄。按照目前的规定,公共财政只对国家免疫规划列举的一类疫苗所产生的不良反应进行补偿,并将六种情况排除在国家补偿范围之外,如一般反应、偶合发病、禁忌症、心因性反应等,而类似偶合发病致死的情况在预防接种损害中占据相当大比例,排除在国家补偿之外不甚合理。同时,一些预防效果好的二类疫苗没有被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范围。

  补偿程序冗繁。程序问题主要表现在时限不明确、办理流程长、程序繁琐等方面。受害人与补偿鉴定实施部门中间的层级过多,补偿申请涉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财政等不同部门之间的横向协调和各个层级的纵向申报,缺乏最终补偿实施部门与受害人之间的直接对话渠道。同时,目前各省一般也没有规定补偿的时间限制,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救济补偿的不及时。

  补偿水平失衡。当前,我国并未规定统一的疫苗不良反应补偿标准,而是授权各省级政府自行制定补偿细则,由于认知差异和地方经济水平的不平衡,导致各省疫苗损害补偿在补偿内容、补偿金额、补偿范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此外,我国预防接种损害补偿还存在着资金来源单一、补偿缺乏可持续的救助等问题。这些都需要国家层面的统筹规划和各地在政策实践过程中不断修正完善。

  补偿鉴定缺乏专业性和公正性。预防接种的异常反应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受害人能否获得救济。我国目前预防接种损害补偿的问题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损害补偿的责任主体,而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由其下属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造成损害补偿主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境地,诊断结果易受行政干预,存在公正性失范的风险。同时,县级疾控中心损害鉴定的专业性也难以令人信服。另外,我国当前的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制度还存在诸多细节漏洞,例如未执行鉴定专家签名负责制、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未纳入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等,以上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制度上的进一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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