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至此,教育部上报的《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建议草案》中的《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这四部教育法律,经历了由四法变三法、再由三法变两法的曲折历程。
关键词:立法;民办教育;教育法;改革;学校;法人;分类管理;营利
作者简介:
最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决定,而《民办教育促进法》则暂不交付表决。对该法修改中涉及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问题,建议国务院有关方面抓紧深入研究,提出积极稳妥的方案,以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适时再提请常委会再次审议。至此,教育部上报的《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建议草案》中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这四部教育法律,经历了由四法变三法、再由三法变两法的曲折历程。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原是此次修法的亮点
原《教育法》规定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导致实践中民办学校绝大多数登记为非营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而取得合理回报在执行中则存在很多问题。为完善民办学校管理制度,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的“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此次草案中“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遂成为涉及最大修法亮点之一。
需要明确的是,法律的修改应遵循其自身规律,在协调各部门利益的前提下做好总体规划,并具有一定前瞻性。对一些有明显冲突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文,则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予以系统解决。由于民办教育的问题并不局限于《民办教育促进法》之中,还涉及教育领域的其他法律,因此采用一揽子的方式对相关的教育法律同时进行修订。不仅删除了《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合理回报”和“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条款,增加了“民办学校按照其法人属性享受相应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法人,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法人登记”的规定,而且对《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和《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都进行了相应修订。这对于困扰民办教育多年的合理回报与非营利性问题来说,是一次制度上的解决与飞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