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历经多年的研究讨论和全国人大三次审议之后,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日前在最高立法机关获得通过,这是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物;大气污染防治;环境保护法;区域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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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多年的研究讨论和全国人大三次审议之后,《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日前在最高立法机关获得通过,这是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过程恰逢雾霾频发并对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较大困扰之时,于是在治霾方面被寄予厚望,甚至在很多场合被简称为“雾霾法”。当最终通过的修订草案通过审议并发布后,我们发现,此次通过的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法》虽与“清洁空气法”尚存差距,但无疑在一些方面已经超越了“治霾”理想,较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相比具有相当大的进步。
新法的条款数量从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的66条增加到如今的129条,在篇章结构上增加了“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并对“法律责任”章节做了大量的细化和补充,修改幅度相当大。就具体内容而言,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进步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在立法目标上,明确“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这与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相比,理顺了目标与手段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一个实质性的进步。同时,新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级人民政府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基于此,无论是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在法律层面的确认,还是新增或者修订关于燃煤、机动车、船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源和污染物的内容,抑或对政府责任的强化,都顺利成章。就此而言,称该法已具备“清洁空气法”的雏形,并不为过。
在治理思路上,明确“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地方各级布局,调整能源结构”。这一规定呼应了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将调整能源结构以法律的形式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亦表明对大气污染的成因及其防治手段的更加深刻的理解。同时,在加紧推动“能源法”立法进程的背景下,《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源头治理和调整能源结构,实际上与这一正在制定的能源基本法形成关照呼应之势,有助于污染防治法与产业调控法在立法目标和法律机制层面形成互补和互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