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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附带审查让“红头文件”不再任性
2015年08月20日 05:15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程琥 字号

内容摘要:“红头文件”是社会公众对政府发布的带有红色套印标题和政府公章的规范性文件的俗称,往往代表政府权威、公信和形象,也是地方政府经常采用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

关键词:红头文件;规范性文件;司法;附带审查制度;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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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头文件”是社会公众对政府发布的带有红色套印标题和政府公章的规范性文件的俗称,往往代表政府权威、公信和形象,也是地方政府经常采用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毋庸讳言,“红头文件”在发挥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的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监督,出现了一些乱象,导致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国家法制统一遭到破坏,甚至一些内容相当“奇葩”、极不严肃的“红头文件”频频出现。违法任性的“红头文件”已经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一大障碍,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等工作,曾多次下文专门对此作出规定。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明确确立了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制度,这是贯彻中央部署的又一重要步骤。新《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这里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除规章以外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司法附带审查“红头文件”彰显法治精神

  把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附带审查范围,意义重大。

  有助于把行政权关进制度笼子。实践中,“红头文件”制定较为随意,“红头文件”一旦实施就容易成为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挡箭牌和借口,容易成为行政机关谋取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自留地”。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中,通过附带审查,可以认定“红头文件”是不是合法。对不合法的“红头文件”,人民法院不将其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同时,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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