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编者按:司法建议制度能为司法与行政搭建起良性的对话平台。为保证司法建议考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须要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回复与说服并举、内部与外部兼备的原则,真正促进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制度的良性生长。
关键词:司法建议;司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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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司法建议制度能为司法与行政搭建起良性的对话平台。新《行政诉讼法》新增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型和法庭纪律维持型的司法建议。而在新法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对司法建议制度认识不足、推行不力、发展不均衡的问题。本期,特邀请参与最高人民法院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论证工作的专家,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进入21世纪以来,面对日益深化的社会转型和日益增多的官民纠纷,仅仅通过审判的方式已经很难使行政纠纷得到完满的实质性解决,而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建立起与行政机关的良性“对话”,成为新时期的一种灵活的诉讼机制选择。
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建议是指,人民法院针对在行政审判活动过程中所发现的、与案件有关但不宜由法院直接处理的问题,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提出建议要求其予以处理的活动。该制度在近来的行政审判实践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但在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认识不足、推行不力、发展不均衡的问题,亟须在理念更新和机制匹配上寻找新的生长路径。
准确把握制度定位
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司法建议制度不够引人注目,但零散的规定并没有消解司法建议本身的价值。特别是作为规范性文件审查之诉处理结果的司法建议的及时确认,事实上还发挥着裁判替代性的功能,关系到这类诉讼的实际成效。在新《行政诉讼法》精神的引领下,需要准确把握司法建议的制度定位。
首先,司法建议是促成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的重要手段。新《行政诉讼法》第1条明确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主要目的之一,力图纠正以往合法性审查的单向度思路。作为一种刚性的司法处理方式,行政判决虽然能够“定纷”但未必就能够实现“止争”,更难以保障“案结事了”。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很多时候不仅要讨个“说法”,更要得到“实惠”。因此,为了促成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就必须动用包括调解、司法建议在内的各种手段弥补判决的先天局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