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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层法院实践看陪审制度的改进
2015年01月16日 12:58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但是,应当看到,陪审工作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应从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监督约束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机制、深化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工作等方面切实改进陪审工作。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改进;实践;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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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但是,应当看到,陪审工作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应从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监督约束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机制、深化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工作等方面切实改进陪审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但是,应当看到,陪审工作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人民陪审员工作质量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良莠不齐,有的人民陪审员将人民陪审员看作一种荣誉,在履职之初报着新鲜好奇的心态参与法院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但之后便因为繁琐枯燥,丧失了工作热情。上述情况都导致陪审工作质量不高,有的人民陪审员在选任后很少参与庭审,陪审参审率低。即使参加陪审,有的人民陪审员因法律知识专业知识不足,在庭审时也不敢或不愿意发问,没有发挥人民陪审员应有的作用,影响了参审质量和庭审效果。

  其次,人民陪审员工作责任心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意味着人民陪审员除了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在事实认定上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而且人民陪审员只有发挥参与审判的作用,才能对法官进行监督。但是,在个别案件中,还存在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个别人民陪审员在法官安排好庭审后,又因个人原因调整庭审时间,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及时开展。

  再次,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条件保障有待进一步改善。目前囿于办公场所的限制,很多法院未给人民陪审员安排专门的办公场所和休息场所,平时人民陪审员来院参与阅卷、评议活动没有专门的工作室,只能在法官办公室进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作用的充分发挥。由于多数人民陪审员都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很多优秀的人民陪审员因单位工作忙、请假难,对接到的陪审任务无时间参加,履职得不到保障,导致一些业务庭在挑选人民陪审员时不得不相对固定,不利于体现陪审工作的大众性与代表性。另外在陪审补助方面,目前很多法院按每件案件50元的标准给人民陪审员发放,标准偏低且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经费缺乏保障,也无法建立陪审经费的正常增长机制,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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