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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公务员从“谋官”转到“谋事”
2014年12月15日 02:16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张弦 字号

内容摘要:各地组织、人社、财政、编制等改革部门之间,以及改革部门与被改革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商,本着增进共识、合理有效的原则,稳步建立完善“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推动公务员分类改革逐步深化。

关键词:公务员;激励;晋升;职务;基层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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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社会的政府管理工作庞杂繁复,需要依赖不同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完成。依然沿用粗放的干部大一统管理思路,采用“一张卷子考天下”,不但造成晋升通道拥堵,更导致专业人才招不进、留不住、人岗不匹配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政府管理效能。

  2014年12月2日上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指出要在职务之外开辟职级晋升通道,调动广大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职务与职级并行,是针对我国现行公务员管理主要问题的切实之举,符合公务员成长发展的规律和现实需要,也为国外公务员管理实践所普遍遵循,应当在今后的改革中加以切实推进。

  晋升通道狭窄:现行公务员管理的突出矛盾

  2005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为完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制度,增加级别对公务员的激励作用,2006年4月,《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条例》颁布,将公务员级别由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15级增加到现行的27级,并与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序列进行了对应,如县处级正职(调研员)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对应二十级至十四级。

  但是,在实践中,级别的激励作用并未得到体现。首先,公务员的实际待遇主要由职务决定。据统计,目前各地公务员工资构成中,职务工资整体占比近七成,级别工资仅占两成。住房、医疗等待遇则均与职务挂钩。其次,级别激励力度不够。主要体现在级别工资档差太小,例如,相当于调研员最高级的12级与13级公务员最高档次级别工资仅相差79元,难以形成物质上的有效激励。再次,职务和级别联系过于紧密。级别主要由职务决定,未能体现职务与职级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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