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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2014年11月13日 03:14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郑琦 字号

内容摘要:对于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社会组织的行为活动要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同时严厉依法打击制度外的社会组织的违法活动,提高法律的严肃性,从而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保障社会组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完整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引导社会组织开展合法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社会组织;发展;双重性;社会领域;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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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0年以来,在民政系统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的数量以年均10.2%的速度增长,截至2013年底已达54万多家。然而,数量的增长并不等同于作用的发挥,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水平显然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目标相距甚远。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明确提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在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过程中,政府究竟应该如何作为呢?

  政府作用怪圈

  大量实证研究表明,在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过程中,似乎存在着一个政府作用的怪圈: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政府介入,但政府介入之后,组织又有可能面临独立性缺失的问题。

  例如,大量对于具有官方背景的公益性慈善组织的研究表明,组织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快速成长得益于它同时利用了政府和民间的双重身份,获得了体制内和体制外的两种资源,但同时政府或多或少地在组织的决策、人事、管理等各方面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导致组织没有能力自主选择和开辟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容易出现慈善组织的形式与实际运作严重背离的问题。正如近期屡陷信任危机的中国红十字会,它的政府背景使它成为中国最具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慈善机构,但同时也是它的政府背景使它难脱官僚化的问题。

  又如,随着政府职能转移而大量发展起来的承担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在这类组织中真正由民间自发成立的、具有非营利性质的组织,数量较少、能力有限,且在发展过程中还普遍存在着经费不足、专业化不够、支持不到位等诸多问题。因此,有学者提出完全由民间自发组建的社会服务机构来承担政府转移的公共职能既不可能也不现实,在现阶段需要政府出面牵头组建社会组织,以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但是,政府扶持建立起来的组织难免在资金、项目、人员等方面对政府存在着较强的依赖性,甚至自发成立的组织都会出于寻求资源的需要主动向政府靠拢,从而面临独立性降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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