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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改革的选择、实践与建构
2014年08月25日 02:54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桑先军 字号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总结回顾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深刻把握国内国际发展大势,精辟阐述了为什么要全面深化改革、怎样全面深化改革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关键词:改革;选择;实践;习近平;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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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总结回顾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深刻把握国内国际发展大势,精辟阐述了为什么要全面深化改革、怎样全面深化改革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重要讲话,为新一轮检察改革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检察改革选择的逻辑起点

  选择是实践活动的开始,是认识论的基本环节之一。人类社会正是在不同“现实空间”里不断进行自我选择,不断努力突破历史条件限制,不断调整生产关系适应与促进生产力发展,从而使社会发展呈现非线性轨迹和多样化的辩证图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是深化改革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全面深化改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正是基于对社会客观存在的清晰认识与科学分析。回顾十多年的检察改革,每一次改革的成功都归因于改革符合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状况,符合了检察制度发展的客观需求,换言之,检察制度发展所依赖的客观存在是检察改革选择的逻辑起点。而且,检察改革选择不单指检察改革规划的研究与制定,而是包含检察改革推进中每一项具体实践对象与方式的选取,贯穿于检察改革的全过程,这些都必须立足于检察制度的客观存在,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

  检察权是检察改革选择存在的主体。检察权是检察改革选择的基本客观存在。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是行使作为国家权力之一的检察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宪法与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如果没有专门的机构、高效的机制、合理的配置就会落空,就无法发挥在经济社会中应有的作用。检察权配置与运行中存在的瓶颈、问题及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的诸多障碍,决定了检察机关选择改革、深化改革。同时,检察权配置与运行的复杂性也就决定了检察改革选择的多样性和层次性。选择哪一项工作机制体制为改革目标,说到底都是检察权的客观诉求所决定的。每次检察改革规划的目标选择与实施,都以系统解决检察权的配置、运行与保障等各方面问题为中心目标之一。在一定意义上讲,不是改革选择了优化检察权,而是检察权选择了改革作为优化的手段与方式,检察权是选择主体,是选择行为客观存在的基础。

  法律监督是检察改革选择存在的客体。“法律监督”是检察基础理论问题的核心,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标志。无论是基于宪法规定还是综合我国检察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都毋庸置疑,法律监督是检察权的基本属性或本质属性。在一定程度上,检察权与法律监督可以看作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检察权的客观诉求选择了检察改革,而检察改革优化检察权运行的过程就是促进与保障法律监督职能得以高效落实的过程。优化检察权的价值直接体现于法律监督职能的强化与落实。检察权优化与法律监督强化两者形成线性价值模式。新一轮的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要把法律监督落实在职权的优化配置之中,实现法律监督功能的最优化,服务与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人民群众是检察改革实现选择价值的力量源泉。习近平总书记在评价历史上历次变法时指出,“从历史经验看,凝聚共识对改革能否成功至关重要”。并引用张之洞的感叹:“旧者因噎而食废,新者歧多而羊亡;旧者不知通,新者不知本。不知通则无应敌制变之术,不知本则有菲薄名教之心。”进一步强调把握不好守成和变革的分寸形成共识之难会对改革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凝聚共识前提是将改革植根于群众之中。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检察改革只有植根在人民群众之中才能获得不竭的力量源泉。要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推进检察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让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唯有如此检察改革选择的价值才能得以实现、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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