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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干预司法活动划出“红线”
2015年04月02日 05:1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逸吟 梁捷 字号

内容摘要: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关键词:司法;红线;领导干部;具体案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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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已于近日印发了《规定》。就《规定》的亮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

  问:《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人员都应全面如实记录,定期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汇报。这项规定有怎样的制约作用?

  答:在《规定》确立的制度体系中,记录制度是前提,是基础。《规定》明确,凡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都应如实记录,随案入卷。全面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情况,定期将相关情况汇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是为通报和责任追究打好基础。首先,司法机关应对每季度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其次,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将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当地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再次,《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综上,《规定》中的这一条款,与相应的党内法规和政绩考核等制度规定和相关考核评估有效衔接,必将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行为起到有力的制约作用。

  问:《规定》称,在立案、侦查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以及为了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一律通报。作为检察机关,一旦发生党政领导为案件说情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你所提到的这两条,属于《规定》中一律要进行通报的第一、四种情形。《规定》要求,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党委政法委按程序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要认真执行遵守《规定》要求,落实好检察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健全完善司法办案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积极做好《规定》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相互衔接工作。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健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制度。完善检察人员申诉控告制度,健全检察人员合法权益因履行职务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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