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20世纪50年代中期推行哈尔滨铁路稽核局监察工作经验述评.
关键词:铁路;哈尔滨;工作经验;铁路稽核;监察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邬思源,法学博士,教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620 。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中国初期人民监察通讯员制度及其实践经验研究》( 10BDJ015 )的阶段性成果。
重视监督监察工作、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始终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政治目标。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始终向着这一目标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监督监察体制和制度。 20 世纪 50 年代中期,国家监察机关推广的哈尔滨铁路稽核局监察工作经验就是其中的积极探索之一。这一探索从最初推崇到后来被全部否定,走过了曲折发展的历程。目前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研究成果较少。张盛发、李文耀等学者在其论文中提及了 20 世纪 50 年代学习苏联铁路经验、推广哈尔滨铁路经验问题,但文中基本没有涉及哈尔滨铁路稽核局监察工作经验。[ 1 ]王永祥、杨世钊的《中国现代监察制度史论》对学习哈尔滨铁路监察工作经验作了简略介绍。[ 2 ]研究这一问题,有助于丰富中国现代监察制度史和总结经验教训,为当今监察制度、体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
一、哈尔滨铁路稽核局监察工作经验
哈尔滨铁路前身即中东铁路(后称中长铁路),始建于 1898 年 6 月 9 日,是沙俄胁 迫清政府以哈尔滨为中心、在中国东北修建的一条具有侵略性质的铁路。新中国成立后, 1949 年 12 月和 1950 年 1 月,毛泽东和周恩来先后率中国政府代表团抵达莫斯科,并于 1950 年 2 月 14 日,在克里姆林宫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同时签订了新的《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根据这个协定,从 1950 年 5 月 1 日起至 1952 年 12 月 31 日止,中苏共同经营哈尔滨铁路两年零八个月。为实施具体管理,中苏两国政府于 1950 年 4 月 21 日签订协议书,成立中国长春铁路公司,直属中苏两国政府领导。鉴于当时中国铁路的经营方法和管理制度混乱,干部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不高,亟须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根据苏联监察制度的先进经验并结合中国铁路的具体情况, 1950 年 5 月,中国长春铁路公司成立了理事会、监事会和铁路管理局实行决策、监督,实施分责制。理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关,监事会是与理事会平行的监督检查机构,均向两国政府负责,铁路管理局是公司的运输、生产、财务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机关。理事会、监事会、管理局各司其职,其正副领导职务每年由中苏双方轮换担任。[ 3 ]其中监事会下设稽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