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一纸冠以“通知”、“通告”、“意见”的红头文件就可以“限行”、“限牌”、“限购”,近年来,各地一些“红头文件”频频引发公众“吐槽”。
关键词:红头文件;立法权;立法法;大修;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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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冠以“通知”、“通告”、“意见”的红头文件就可以“限行”、“限牌”、“限购”,近年来,各地一些“红头文件”频频引发公众“吐槽”。如何管住“任性”的红头文件,尤其是一些“突袭式”的红头文件,成为今年两会期间舆论关注的焦点。
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于这部呼之欲出的法律修正案,公众抱有很高的期待。那么这部“管法的法”,究竟能否管住“有权任性”的红头文件?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对相关法律专家学者进行了采访。
红头文件“限行”“限购”是否太任性?
2014年12月29日,深圳市正式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政策,即小汽车“限购”。而在深圳市之前,天津、杭州等地也已先后出台小汽车“限购”的红头文件,“套路”也如出一辙:发布都选择在晚间,从发布到正式执行只有短短几个小时甚至几十分钟,不少网民称之为“半夜鸡叫”式的红头文件。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红头文件实际上是老百姓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俗称,涵盖的面非常广,层级也非常多。除了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的所有规范性文件,政府下设委办厅局、县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可以称之为红头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各地出台小汽车“限购”的红头文件,都是出于缓解小汽车数量增长过快和城市拥堵,但文件发布后,却往往引起舆论的强烈关注甚至反弹。很多人质疑,这样的红头文件是否过于“任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表示,购买汽车属于公民的契约自由,是非常重要的民事权利,应该是立法法的第八条里面涉及到的民事基本制度不应由地方政府做出规定。此外,“突击限购”事先没有向百姓征集意见,也没有举行听证论证,这也是不合适的。
但王磊同时认为,公民的契约自由不是绝对自由,在不违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政府可以对公民的权利做出一定限制,但首先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并且在程序上合法。比方说,事先应该有告知和讨论,应当充分考虑到是否还有其他可以不损害公民权利的公共管理方式。“突击限购”不仅损害了百姓权利,更有损政府诚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