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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 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2015年02月27日 15:18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南淄博 字号

内容摘要:为了进一步从源头避免审判结果被各方左右,意见》指出,将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因此,未来修改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时,应当适当提高初任法官的年龄。

关键词:法官;惩戒委员会;人民法院;意见;纪检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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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蒋梦惟 实习记者 南淄博)昨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即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的有关情况。为了进一步从源头避免审判结果被各方左右,《意见》指出,将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

  最高法副院长李少平介绍,我国将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成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既确保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又保障其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

  法官惩戒委员会这一概念最早是在去年由最高法提出的,当时,最高法在济南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的推进情况,并透露法院系统将建立法官惩戒制度,将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贺小荣介绍,法官惩戒委员会在我国是新生事物。因为法官的职业有一定的特殊性,法官是根据现有的证据推定过去发生的事实,所以需要建立一个专业的、专门的组织来对法官进行责任追究。法官惩戒委员会不同于纪检监察机关,它主要是从专业的角度对法官的过错做出鉴别,当然,法官惩戒委员会对法官做出的鉴别结果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具有重要作用的。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副主任吕艳滨表示,对于法官的监督,除了要有社会各界的评判外,确实还需要有专业的委员会,对有争议的裁判文书等做出评断,而且还能在已有审级机制基础上,对二审进行监督,形成全方位监督保障机制。

  对于业内担忧该委员会是否会与现行法院内部已设置的纪检监察机构职能相重合。吕艳滨表示,委员会应除了法院内部人士外还会包含各界人士,与纪检监察机构主要对法院是否遵守党纪、政纪不同,委员会可评价的范围应该还包括法官是否有能力履行职责等方面。

  此外,贺小荣表示,《意见》还对法官选任制度进行了规定,我国将提高初任法官的任职年龄。因为法官的职业特点要求法官应当具备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社会阅历、人生经验,以及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如果法官过于年轻,胜任审判工作可能有困难。因此,未来修改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时,应当适当提高初任法官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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