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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不受地域限制
2015年01月07日 07:06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近年来,大气、水、土壤等污染事件频繁发生,部分区域生态系统功能出现严重退化,但由于大气、水等环境因素所具有的公共产品属性以及缺乏传统法意义上的直接受害人,相应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屡屡被挡在司法救济大门之外。

关键词:诉讼;环境公益;司法解释;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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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大气、水、土壤等污染事件频繁发生,部分区域生态系统功能出现严重退化,但由于大气、水等环境因素所具有的公共产品属性以及缺乏传统法意义上的直接受害人,相应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屡屡被挡在司法救济大门之外。

  昨天,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可跨行政区域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此外,老百姓因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行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可以搭上公益诉讼的便车,进行索赔。同时公布的还有最高法与民政部、环保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消费者保护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也在起草之中,不日将出台。

  看点1

  诉讼资格

  社会组织可提环境公益诉讼

  在新环保法对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作出规定的基础上,《解释》进行了一系列细化。《解释》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属于“社会组织”,这些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解释》同时明确,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解读

  靠诉讼牟利将被查处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按照现行行政法规,社会组织只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三种类型。但《解释》并没有将社会组织限定在这三种类型上,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今后如有新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拓展了社会组织的范围,这些社会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此外,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社会组织成员以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违法行为不影响社会组织提起诉讼。

  据民政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介绍,目前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是56.9万个,其中,生态环保类的社会组织约有7000个。符合《环保法》及《解释》的约有700多个。比如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青海省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协会、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协会等。

  此外,三部门《通知》中规定,法院发现社会组织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应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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