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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可自主处置
2014年09月25日 00:00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韩义雷 刘晓军 字号

内容摘要:几十年创业,时代集团总裁王小兰深知,在各地进行产学研时,高校、院所头上始终悬着“四把剑”。我也知道,对各地而言,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问题,国家政策应该尽快出台。

关键词:科技成果;高校;处置;院所;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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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十年创业,时代集团总裁王小兰深知,在各地进行产学研时,高校、院所头上始终悬着“四把剑”。

  “一是无形资产视同有形资产管理,担心国有资产流失,无法实现有效的成果转移;二是高校干部与国家机关干部同样管理,无法实现连人带土的转移;三是人才双向流动的制度通道不通,大学教授带成果转移到企业,但却回不去了,影响转移积极性;四是科技人员致富没底气,职务发明通过什么样的机制转让给个人及团队?现在不是比例多少的问题,而是定心丸问题。”

  作为中关村的一名老兵,王小兰知道,“这些问题不解决,从事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的科研人员就没有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企业创新将成为无源之水”。

  改革,就要拿掉这些悬在高校、院所头上的“剑”。9月24日,北京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向社会发布。《意见》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之外,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由承担单位依法取得。赋予承担单位自主处置权。

  争议: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到底归谁

  “社会上很多人担心,属于职务发明的科技成果要转化,算不算国有资产流失?”作为北京理工大学副校长,孙逢春听到了很多“顾虑”。

  从2011年实施的南京“科技九条”开始,他谈到了各地对于科技成果的改革。在他看来,“科研人员虽是发明专利第一完成人,但职务发明成果作价入股,牵扯到国有资产管理,环节多手续繁,还有政策风险”。

  他所说的政策风险,指的是各地改革中关于国有事业、企业单位有关职务发明成果的收益归属条款,与国家的相关规定有冲突。

  2007年,我国修订的《科技进步法》被称为中国版的《拜杜法案》,其中明确规定,高校作为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享有财政资助科技项目中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但是,这部法律在执行中却因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而受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高校以科研成果作价入股视为无形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都须审批并上缴相关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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