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随着社会转型、改革推进,民众权利意识、法治意识逐步觉醒,大量行政纠纷涌向法院。
关键词:司法;对接;纠纷;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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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转型、改革推进,民众权利意识、法治意识逐步觉醒,大量行政纠纷涌向法院。然而,法院面对这些行政纠纷却感到十分棘手,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首先,裁判难。不少行政纠纷牵涉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涉及面广、矛盾集中的重大问题,行政机关往往出于维稳目的要求息事宁人,不排除向法院和法官施加一定的压力;民众则希望诉求能得到满足,把司法当作解决所有问题的万能灵药。法院和法官在裁判过程中面临着内外夹击的压力,要寻找一个既考虑行政机关履职现实,又回应民众正当诉求的司法方案,犹如走钢丝、排地雷,战战兢兢。其次,执行难。基层法院赖以运转的人、财、物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当地政府,不少司法活动需要行政机关的配合。如果裁判行政机关败诉,而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仍存在一些体制机制上的困难和阻力。最后,立案难。裁判难和执行难反过来又导致立案难。法院在结案率的压力下控制收案数量,提高行政诉讼的立案门槛,一些地方政府甚至建议法院对某些行政纠纷不予立案。立案难的结果是大量行政纠纷游离于司法渠道之外,又不能通过行政渠道得到完全解决,民众只能选择走上信访之路,造成更大的社会压力。
面对上述多重困境,法院想要在处理行政纠纷时做到有所作为,不仅需要高超娴熟的司法技能,更需要熟谙行政规则的政治智慧。这方面,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提供了一种模式,通过主动与行政机关加强联系沟通,实现有效对接,妥善解决行政纠纷,既保障了民众正当权益,又维护了法律尊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做法有四个特点:
第一,努力保障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平等。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拥有丰富的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与原告民众相比,显然处于强势地位,虽然法律在举证、裁判等各个环节上作了有利于原告的规定,试图实现行政诉讼双方地位平等,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在某些方面依然存在实质上的不平等。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实践中基本变成了律师代理人出庭应诉,行政首长避而不见,这不仅给原告以“高高在上”的感觉,人为造成了政府和民众之间的隔阂,而且也不利于法官进行当庭斡旋调解,推动纠纷解决。因此,奉化法院推动行政首长“从出庭到出声”,让行政首长直接面对民众答辩,是进一步实现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实质平等的有力之举。另外,从政府治理角度来说,行政首长必须面对民众举证进行质证,有利于推进行政机关决策透明化、公开化,对优化行政决策、促进行政法治大有裨益。
第二,积极推动行政纠纷的实质解决。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因此,解决行政纠纷,最重要的就是解决纠纷背后的利益诉求,这样才能达到治标治本、案结事了的效果。有学者认为,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司法活动不应过分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应追求裁判形式的合理。诚然,在一个法治十分完善、司法权威得到全面尊重的国家,法院的确可以只负责“裁判”,“执行”环节的具体事务可以放手让行政机关去处理。但在我国并非如此,一些地方不尊重司法裁判的“执行难”现象时有出现,形式裁判的合理被实质执行的不合理扭曲,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功能的发挥。面对这样的情况,法院必须考虑裁判的可执行性,做到“具体问题具体解决”,保证从“裁判”到“执行”环环相扣、步步到位,树立司法权威,如此民众才会相信司法的力量,而不是奔走在上访的道路上。在这方面,奉化法院做了大量的工作,通过加强行政协调,促进原、被告达成协议并执行,有利于问题实质解决。当然,加强协调不等于一味和稀泥,在关键时也应及时作出裁断,纠偏不当行政行为,防止久拖不决。
第三,适度延伸行政行为的审查强度。行政诉讼中,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实践和理论界常产生误解,认为行政诉讼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合理性。实际上非常不合理的自由裁量行为就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的规定就是一种合法性审查。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的审查如果注意到未达到非常不合理程度但有不合理情形的自由裁量行为,并据此进行协调,结果就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资料显示,奉化法院在处理行政纠纷案件时,充分注意到了这种延伸审查的意义,部分案件的裁判或调解显然运用了这一高明的司法技术,使很多案件案结事能了。
第四,加强行政纠纷的源头治理。要减少行政纠纷的发生,根本在于推进行政法治化。只有行政机关主动将自己的行为置于法律框架下运行,才能消除行政纠纷的源头,最大限度减少争议。虽然基层法院在行政法治化的“顶层设计”中难以发挥大的作用,但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具体落实过程中却是大有可为。这方面,奉化法院主动对接政府,通过司法建议、联席会议、执法咨询等多种形式,促进行政行为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源头上支持行政纠纷治理,有利于做到防患于未然。
当然,在肯定奉化法院做法的同时,也要看到,实现司法与行政的有效对接,虽然有司法权威的作用,但依赖于行政机关主动配合的成分不少。如果没有法院的主动努力,没有政府考核指标的约束,行政机关能否将这些举措执行到位还是一个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奉化法院的做法是一个良好的试点样本,有待进一步实践的检验。可喜的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将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提上了日程,强调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些做法有利于克服司法地方化的弊端,进一步彰显司法权威。笔者十分期待这些“顶层设计”的实施,可以预见,未来基层法院将势必更有“底气”,有助于更好推动行政纠纷的解决。







